关于医疗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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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身损害计算】关于医疗费的计算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后接受医学上检查、治疗、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项目范围=①挂号费+②医药费+③检查费+④治疗费+⑤住院费+⑥其他医疗费用。
①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②医药费:指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
确定医药费用时应将处方和医疗费用发票有机结合起来审查;凡不具有针对性、可用可不用或者用于其他疾病的药品,属于不合理用药。
③检查费:指为确定伤情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为治疗所需和各种医疗检查费用。
重复检查、高额检查的费用应予排除。
④治疗费:指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
⑤住院费:指按住院标准入院而由医院收取的床位费、水电费等费用。
住院应只限于重伤或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
⑥其他医疗费用。
医疗费金额=已发生的医疗费+预期医疗费。
A.已发生的医疗费:
①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②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③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B.预期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律师提示】
医疗费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争议较大一块。
民法通则意见第144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交易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上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①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的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A.收费收据的项目与处方的一致性:是指医疗费的开支应当符合医生提出的诊疗方案;
B.病情诊断与处方的一致性:是指医院的诊疗方案和病人本身的病情相符合。
②医院选择应坚持就近治疗原则,同时坚持合理原则。
③关于转院的限制性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不再规定,应当不再适用。
④诉讼中,如果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产生争议的,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赔偿义务人主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来推断医疗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时可以申请对医疗费的合理性进行鉴定。
⑤实践中,受害人赖着不出院的情形时有发生。治疗医院发出出院通知单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时间而发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⑥目前法律对于因受到不法侵害后进行心理治疗的费用是否给予赔偿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不予赔偿。
人身损害推荐律师:万磊律师
万磊律师,湖北车城十堰人,2003年7月毕业于湖北省第二师范学院政法系,在校期间曾任大一新生辅导员。
2003年12月进入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法务专员、总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的拟订、审查和履行;债权的追偿和债务的处理,以及员工和公司之间的人事、劳资纠纷;几年来独自承办公司三百多起案件,与其他律师合作办理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配合公司聘请的知识产权律师为公司进行维权诉讼,出庭参加了从中级人民法院到国家专利复审委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多次开庭。为公司追回欠款1000余万元,打掉数家侵权厂家。
现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以来办理民商、刑事、知识产权、房产等案件600多件,深得当事人信任和好评,并且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办公电话: 075527754336,13828783320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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