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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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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的赔偿】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行为法中,通常用的概念叫国有公共设施管理缺陷或者设置缺陷致人损害的责任,其后果要由国家来承担责任。这种就是由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在多数国家的国家赔偿法当中,国家赔偿是三种,第一种是行政赔偿,第二种是冤狱赔偿,就是我们现在说的司法赔偿,第三种就是国有公共设施管理缺陷或者设置缺陷致人损害的国家赔偿。但是我们的国家赔偿法仅仅规定了前面的两种,没有后面的这一种。那么,由国有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我介绍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来说明,这个案件特别典型。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发生的一个案件,涉及到一个厕所的问题。

在大会上讲厕所问题不是很好听,但这个案例确实是特别典型。一对夫妇还有他们的一个小男孩到花溪的朋友家串门,等到出来的时候,天色就比较暗了,但还没有天黑,就往家里走。出来没走几步,这个女同志就说想上厕所。于是女同志上女厕所,这位丈夫就领儿子去上男厕所。这个厕所是这样一个结构,这个头上是一个男生厕所的门,中间是一个女生厕所的门。这个门上挂着一个牌,牌上就写着一个“女”字,然后画了个拐弯的箭头,这样拐,意思是说女同志你进来以后不要直走,要往这边拐。那直接走是什么呢那是粪坑。这个粪坑原来他设计的时候有个门,粪坑上面有个盖。这一天这粪坑是门也没关,盖也没盖。男同志领着他的儿子在那边上完厕所,就在外面等女的出来,老等也不见出来,老等也不见出来。怪了,怎么这么长时间啊就在那着急,这时女生厕所出来一个人,就问,是不是还有人没出来。她说:就我自己,没有人。男的说:不会啊,进去啦。女的说:那你进去找一找。男的还不好意思进去,后来进去找。一看,果然没有人。唉这人哪去了,出来就喊。一喊,附近住的一些人就出来了,说:哎呀,是不是掉到粪坑里去了。这时候天已经黑下来了。拿来手电筒过去一照,唉,人已经漂在粪坑的水面上了。赶紧打捞上来,不仅仅臭,气都没有了。门也没关,盖也没盖,她也没看到拐弯的箭头,直接就掉进粪坑里去了,就这么一个案件。贵州的法院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写了个判决书,特别的好。那个审判员在判决书上说:这个厕所虽然小,但它是个国有公共设施。这个设施既有设计的缺陷,又有管理的缺陷,没锁门,没盖盖,就造成了他人损害的后果,应当支付国家赔偿,国有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但是我们的《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这种赔偿责任,那么就要比照《民法通则》最相类似的一个条文来判,适用第126条规定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造成损害的这个条文来判。写判决书的人很有水平。

这种情况,《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我们在这个司法解释上就用了一个新的概念,叫人工构筑物,它没有叫国有公共设施的概念。这个人工构筑物实际上跟国有公共设施差不多,桥梁啊、道路啊、公路啊,这些东西在设计上要有缺陷,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大家注意在这一点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16条把它分了两个。第16条的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是人工构筑物的管理缺陷责任,然后在第二款又规定了人工构筑物的设计缺陷责任。那它前面规定人工构筑物的管理缺陷造成损害要由管理人和所有人承担责任。讲到设计缺陷责任的时候要由所有人、管理人、设计人、制造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个区别规定得比较清楚。后来我们讨论了一种情况。去年夏天北京不是下了一场大暴雨吗北京的马路有的是那种有立交桥和地下堑壕式的。这个大暴雨突然一下,路上全部都是积水。下雨的时候汽车堵车,走的慢,等到水来了,水把汽车都泡起来了,很多司机都是打开车门游泳出来的。一下子一、两万辆汽车都泡坏了。后来,法制日报就讨论谁来承担汽车被泡这个责任。有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责任,没有保险的谁来承担责任呢我们认为那就应当由政府来承担这个责任。我们认为,马路设计施工时没有充分考虑排水问题,存在设计缺陷,所以政府应当承担责任。有人认为,这是不可抗力,这种五十年一遇的大暴雨,没有办法预料,所以政府不承担责任。后来气象部门说,那天的暴雨是五年一遇,应该是道路设计中考虑的正常范围。后来我们就在法制日报上写文章,认为应该由政府赔偿。现在鼓动人家要求政府赔偿不会算犯罪吧是正常行使权利呀!我们有没有人敢起诉政府,要求政府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人敢起诉。但是这确实应该是政府承担赔偿责任的,因为其马路设计问题导致我们车主的汽车被淹,凭什么不赔偿,大家买个汽车容易吗。

这是一个类型,物件致人损害的第16条规定中,还有堆放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和树木果实致人损害的责任,由于时间的问题,就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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