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几类特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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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几类特殊人员应否赔偿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损害而本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侵害行为无法得到或者无法完满得到的利益。这是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损害所必然引起的结果。从理论上讲,误工费的赔偿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对于那些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固定收入的人如家庭主妇、无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是否应当赔偿误工费呢笔者认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功能在于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法律上的补救,对受害人的误工损失进行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功能之所在。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对这几类人员的误工费应当予以赔偿。其理由是:
家庭主妇虽然没有收入但他们为家庭提供的劳动也是有经济价值的,并且他们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是有支持和保障作用的,在其遭受侵害而无法正常从事家务劳动时,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势必受到影响。如果仅以其无收入而对其不予赔偿,显然有失公平。对于无业人员,虽然其目前没有从事劳动或工作,暂时无收入,但是也不能完全排除其在不受害的情形下可能获得的劳动或工作并获得收入的机会,并且因侵权人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使这种利益获得的可能性在一定时期内将无法实现。故对其误工费应当予以赔偿。
近年来,随着农村年轻劳动力外出打工人数的大量增多,多数农村留守的已达退休年龄的六七十岁的农民不得不继续承包着责任田,仍然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同样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以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与我国的国情和农村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因此,对已达退休年龄但仍然从事劳动的农民应当赔偿误工损失。至于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第3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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