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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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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范围一词的文意解释是周围界限的意思。在论及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在理论界中有二解。一是指基于侵权造成的哪些损失应予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即是此种涵义;二是指哪些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可请求赔偿,所谓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即是此种涵义。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在不同的层面进行研究有不同的意义。1、在理论研究方面,学者们多从损害利益的角度出发去研究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如何,大致有精神痛苦说、人格权说、人身份权说、人身伤害基础说、财产损失基础说、重大过错说、犯罪说、非财产上损害说、与财产权利无关的人身说、侵害精神实体说、精神利益损害说等等。精神痛苦说认为,精神痛苦若产生于两个来源:一是侵害公民人体的生理损害。当侵权行为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时,给权利主体以生理上的损害,使其在精神上产生痛苦。二是侵害公民的心理损害。

当侵权行为侵害公民的民事权利时,侵害了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活动,导致人的上述精神活动的障碍,使人产生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伤、抑郁、绝望等不良情感,造成精神痛苦。非财产上损害说认为,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表现为对人格尊严的贬低或威信的下降,精神上的痛苦、不安以及其他方面表现出来的损害。揭示了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的内涵,这符合国内外立法的趋势,但只偏重于"公民精神损害说",不敢涉及"法人精神损害说。与财产权利无关的人身权说认为,精神损害,是指公民的与财产权利无关的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导致的精神上的损害。是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名誉、荣誉的损害,社会评价的降低,遭受的精神痛苦与创伤,对工作、生活的不良影响以及引起的身心健康的损害。

此说把人身权分成与财产权利无关的人身权和与财产权利有关的人身权。与财产权利无关的人身权,是那些只以主体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而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与财产权利有关的人身权,是指那些可以产生一定财产权利的人身权,如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等。侵害精神实体说认为,精神损害是对公民和法人精神实体的侵害。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构成了公民的精神实体,由法人的名称、名誉和荣誉构成了法人的精神实体。当公民和法人的精神实体受到侵害时,表现为公民感情和法人"情绪"上的损失。精神利益损害说认为,姓名权、肖像权、名称权、荣誉权的损害也叫人身无形损害,是加害人不法行为侵害了公民上述人格权而使受害人受到精神利益的损害。人身权损害受到侵害的是肖像、名称、名誉等,客观上表现为无形的损害,而精神损害受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人身损害必须造成财产损失的才能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精神损害造成经济损失的固然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同样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在立法方面,世界各国法律规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做法主要有如下几方面:1、特别限定主义,特别限定主义是指精神损害赔偿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即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才适用赔偿制度。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于财产损害以外的损害,只限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始得请求以金钱赔偿。"我国台湾民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也规定:"人格权受侵害时须法律有特别规定,始得请求损害赔偿或慰抚金。"2、自由裁量型。在立法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作出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完全由法官根据自己的理解或实际灵活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日本民法、英、美法系等国家都是采取这种立法形式。如根据日本民法典第790条、第710条规定,凡是侵害身体、自由、名誉等权利造成非财产以外的损害,可以不必采取其他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而直接采取单一的金钱赔偿精神损害方法

在美国许多法院对严重的精神损害可以直接判处单一的金钱赔偿金,而且判例之多、范围之广,在英美法系中是很突出的.3、混合规定型。法律有特别的限定又有自由裁量的一般性的规定。所谓混合适用,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精神损害民事责任时,在适用非财产性责任方式的同时,可以一并适用财产性的经济赔偿方式。如瑞士民法典,联邦德国民法以及台湾地区民法等采用这种混合适用型。在本世纪中一些国家立法或判例把隐私权确认为一种人格权。侵犯隐私权通常产生非财产损害即精神损害,这些国家认为,制止侵害隐私权行为仅适用排除妨害等非财产性责任方式作为主要救治方法,实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和补救受害人的精神创伤,所以它们在立法及实务上都承认金钱赔偿的财产性责任方式作为侵害隐私权的主要救济方法,而非财产性责任方式降为辅助的救济方法。

象这种非财产性责任方式和财产性责任方式分清主次加以适用的方法,称之为"主次适用型"。我国民法在精神损害民事责任制定方面采取的立法形式属于非严格限定型。但立法规定范围过窄,没有明确法律条文。因此,在审判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而精神损害赔偿必然涉及自由裁量权的问题,笔者就这些问题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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