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计算误工费的几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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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审判实践中计算误工费的几种做法
误工费是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收入减少,是受害人应得利益的丧失。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是指以何种方式来计算受害人在误工时间内应得但未得的收入。如何确定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是计算误工费的前提,也事关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但在审判实践中,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却不统一。以受害人为农村居民为例,在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就有3种计算标准:第一种,参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第二种,参照上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第三种,结合受害人实际所从事的工作,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如河南省2008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标准,第一种算法日误工费为10.7元;第二种算法则更低;第三种算法日误工费为26.49元。如此,同一个案件的受害人依不同的计算标准,结果将大相径庭。
计算标准不一的原因
司法实践中误工费计算标准不一的原因,笔者认为,既有法官方面的原因也有当事人方面的原因。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点:
1.有些法官对个别法律术语概念模糊。如个别法官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衡量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的收入情况。
2.有些法官适用法律不当。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实施以后,再一律参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来计算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的误工收入,就显得于法无据。
3.当事人举证不能或怠于举证。如在一些不很规范的雇佣法律关系中,双方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未书面约定工资待遇的情况下,一旦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雇主不愿出具有关雇员收入情况的证据,致使受害人举证困难。还有一些受害人本身收入水平较低,干脆就怠于举证,钻“参照上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的法律空子以求获得较高的赔偿。在此情况下,法官无法确定其收入情况,只好采取“一揽子”措施,对于农村居民的误工费参照上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
4.个案的复杂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多元化的现象日益普遍,如受害人有来自不同行业的多种收入,且每种行业的收入投入的时间、精力、物力都有可能不同,而每种行业的投入与产出又各不相同。
5.有关统计数据的正式公布不及时不全面。下级法院往往在下一年的5或6月份才得到上年度的参照数据,而且数据也不一定全面,造成参照标准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适用不配套,给误工费的计算工作造成麻烦。
推荐律师:倪泽仁 北京 倪泽仁律师 13801109012 1993年调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检察官学院执教,培训全国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和在职高级检察官,并先后担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培训部主任、教务处处长。2001年至2003年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担任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主管批捕、起诉的副检察长。 倪泽仁律师1981年取得律师资格并开始执业,兼职从业20余年来主要办理全国各地重大刑事案件,足迹踏遍21个省、市、自治区。由于其具有培训全国高级检察官的工作背景和从事刑事法律教学的专业履历以及在律师业界刑事辩护的区域影响,刑事案件办理数量始终占据业务之首,被媒体誉为“中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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