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入法人精神赔偿范围的信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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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产损害赔偿】应纳入法人精神赔偿范围的信用权与商业机密权
⑴、法人的信用权:
信用是指他人对法人的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偿付债务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产生的信赖感,是法人履行其允诺行为的能力,既是主观的表现,也是社会的评价。我国《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法人的信用权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是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0条关于保护名誉权的规定,实际上,两者是相类似而又相区别的。一方面信用权是关于人格的综合评价,范围宽泛,内容复杂。另一方面,信用权包含明显的财产利益的因素。信用权虽然是人格权是非财产权但却是关系主体经济能力评价的权利。因而信用权包括经济利益与财产利益两个方面。而名誉权则不具有财产性,只是与财产利益有关联
⑵、法人的商业机密权:
就好象自然人有隐私权,法人也应有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展开而逐步形成的一个法律术语。1993年,美国政府发表了关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即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规划。1995年10月,美国商务部电讯与信息管理局发表了题为“隐私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与电讯有关的个人信息的保护”的白皮书,该白皮书认为,隐私至少包括九个方面,从其中列举的第四个方面“关于一个组织或事业内部事物的隐私
不难看出法人商业秘密权的影子。我国现行立法只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予以法律规定,这是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我国民事立法应将法人的商业秘密权作为法人的重要人格权予以保护,对侵害此权的行为,法人有权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因为商业秘密权包括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旦被侵害,同样会影响法人意思能力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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