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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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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赫英刚”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法律依据 取钱遇劫可向银行索赔 近年来,由于有些经营者在安全保障上存在问题,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出现了犯罪分子在酒店、银行等经营场所杀人越货的事件。受害......本文有140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法律依据

取钱遇劫可向银行索赔

近年来,由于有些经营者在安全保障上存在问题,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出现了犯罪分子在酒店、银行等经营场所杀人越货的事件。受害人往往在向犯罪分子索赔不能的情况下,单独起诉酒店、银行等要求赔偿。但过去的侵权法理论未能提供受害人行使此种请求权的理论依据。司法解释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和违反义务时的责任界限进行界定。明确规定从事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营业活动的经营者负有的社会安全保障。

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营业活动的经营者,及从事其他具有公众参与或具有广泛社会接触的活动的管理者、组织者、具体实施者,应当对相关公众的安全给予合理的注意,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有责

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一种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性质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而不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员工伤人老板也要赔钱

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在劳动关系领域里已实行全面的劳动合同制。在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领域以外,还存在各种形式的劳动用工。根据利益与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原则,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的人,当然要为被使用人在劳动过程中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

解释规定:雇主要为雇员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同时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也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与雇主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见义勇为可向受益人求偿

有关“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报道最近频频见诸报端。为给见义勇为行为人提供全面的司法保护,使其受到损失后能得到相应的补偿,司法解释从公平原则出发,对见义勇为的合法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作了具体的规定。

解释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并不是因为其有过错,而是基于其收益。从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看,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与受益人应当是利益共同体。他们共同面对危险、面对侵害;而见义勇为者以自己慷慨赴险的壮举,使受益人转危为安。对受害人的救助,从长远来看应当是社会的责任。但在缺乏相应机制的条件下,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以补偿,是符合公平原则的。这在客观上也有助于弘扬正气,有助于发扬中华民族济危扶困的良好道德风尚。

工伤赔付还可告第三人

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能否

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

解释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共场所受伤可获赔偿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但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塌楼塌桥、电梯“吃人”等骇人听闻的事故,常常又是与人的疏忽有关的。今后,在这些事故中遭遇不幸的人们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

解释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其中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死亡赔偿金增加一倍多

过去由于死亡赔偿标准偏低,许多人担心会诱发非道德行为,例如,对交通肇事受害人不予积极抢救反而故意拖延致其死亡。新的司法解释可令公众免除这种担心。

司法解释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参数较之过去有了明显的提高。以北京为例,2001年统计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577.8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约为8922.7元。后者就是过去死亡赔偿所依据的“平均生活费”标准。

另外,赔偿年限由过去的10年提高为20年,比过去延长1倍,实际赔偿额则超过过去的1倍多。根据2000年的统计,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493.5元/年,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全额死亡补偿费为84935元;同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北京为10350元/年,按司法解释计算的全额死亡补偿费为207000元,司法解释的计算方法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提高了122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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