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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刘某的损害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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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何劲”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在10中特殊的侵权行为中,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建筑物的搁置物或悬挂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和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法律咨询:我对刘某的损害是否要承担......本文有64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在10中特殊的侵权行为中,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建筑物的搁置物或悬挂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和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法律咨询:我对刘某的损害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雇佣刘某开车。当车行至半路时,刘某下车到路边小便时摔倒在地,造成头部伤害住院,花4万多元。请问,刘某离开车小便是否也叫从事雇佣工作,我对刘某的损害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份额多少为宜

律师回答:

报警,先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同时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精神损失没有具体数额标准。

相关法律知识:

《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人身损害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哈尔滨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办公电话: 045155665001,13904808407 E-mail: [email protected]

执业机构: 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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