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伤残赔偿标准的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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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伤残赔偿标准的案例汇总
以下是有关伤残赔偿标准的案例汇总,仅供参考:
如何向老板要求赔偿
1、不管有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已经存在,本案属于工伤,如果用人单位办理了工伤保险的话,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没有办理保险的话,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保险待遇承担责任。如果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属于个体经济组织的话,则应当按案件所在地的规定执行。“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全文
杨连生与李振龙等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上诉人杨连生,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梅江镇登峰大道。
委托代理人赖秀业,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李振龙,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宁都县人,住宁都县会同乡谢家坊村廖源村小组。
被上诉人李能高,男,193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宁都县人,住宁都县会同乡谢家坊村廖源村小组。
被上诉人王二秀,女,194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宁都县人,住宁都县会同乡谢家坊村廖源村小组。
被上诉人李鸿,男,199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宁都县人,住宁都县会同乡谢家坊村廖源村小组。
以上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振华,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廖丛生,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梅江镇刘城塘。 》》全文
王保钱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荣勤,男,1954年4月8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张勇,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诉讼代理人王荣武,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特别授权。
被告人王保钱,别名王保全,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
辩护人黄丽,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保泽,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保钱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荣勤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卫珂、李洗轩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荣勤及其诉讼代理人王荣武、张勇、被告人王保钱及其辩护人黄丽、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保泽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延期审理一次,伤残鉴定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全文
李芹故意伤害一案
公诉机关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于xx省x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xx省xx市xx区xxx镇xx居委会宿舍,暂住xx省xx市xx区xxx镇xxx村。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男,1986年9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xx省xx市xx区xxx镇xx居委会宿舍,暂住xx省xx市xx区xxx镇xxx村。系本案被害人。与第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是父子关系。
以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卢章炎,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芹,绰号“大芹”,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省xx市xx区xxx镇xx村x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建中,湖南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5月6日以被告人李芹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2009年6月2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陈x以要求被告人李芹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文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曾玲玲、人民陪审员王明生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周锋担任记录。本院于2009年6月2日对本案刑事部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xx、陈x、被告人李芹及其辩护人李建中到庭参加诉讼;于同年6月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民事部分进行了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陈x及其诉讼代理人卢章炎,被告人李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文
被告人冯富故意伤害一案
公诉机关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太奎,男,1951年12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汪家坟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懿芳,女,195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本健的法定代理人李霞,女,198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镇市汪家坟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本健,男,2007年12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同其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丽娜,女,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昌胜社区4区15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贵平,男,1960年8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广宁乡张代村389号。因本案遇害致重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岩,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广宁乡张代村405号。因本案遇害致重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建勋,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广宁乡张代村435号。因本案遇害致重伤。
委托代理人潘勇,男,1950年5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延风社区。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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