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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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1日18时30分0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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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季吴明”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以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为视角 从十八世纪人权运动兴起以来,人权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范围内的热点话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人权的保护。通常,人权的内容一般被认......本文有100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以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为视角
从十八世纪人权运动兴起以来,人权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范围内的热点话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人权的保护。通常,人权的内容一般被认为有三大类,即人身权、财产权(包括、生存权、人身安全权、权等等);政治自由和权利;经济、文化、社会权利。 其中人身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的修改,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引申出的“疑罪从无”理念,标志着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权保护体制。 但笔者认为,我国无罪推定原则未能充分地得到贯彻,对犯罪嫌疑人、人的人权,特别是人身权的保护方面仍然存在问题。本文对无罪推定原则对人权保护的价值、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粗浅的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渊源、内涵及价值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
无罪推定,是有罪推定的对称,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利益”的原则,由于古代刑民不分,故又称之为无责任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被怀疑为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或者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最基本的内涵是,任何人非经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被确定有罪之前,不能被认定为有罪,享有被认为无罪的权利。除此之外,无罪推定还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内涵:()、者与被追诉者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2)、、追诉及机关负有全面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明有罪的可靠程度,排除合理怀疑。(3)被追诉人享有诉讼保障的权利,禁止对被追诉人和采取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措施,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渊源。
最早表述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他在764年所著的《论犯罪和刑罚》中指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无罪的人。”此后,无罪推定原则逐渐法律化,至今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司法原则之一。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此后,无罪推定原则被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所重视。948年2月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条第项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明其有罪前应视为无罪。”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4条第2项规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在社会主义国家,无罪推定原则也得到认可,前南斯拉夫《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被告人在其罪行未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之前,不认为是犯罪的人。”978年前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决议中指出:“被告人(受审人)在其罪责未依法定程序被证明并被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之前,被视为无罪。”我国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条也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世界上很多国家将无罪推定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被归定在宪法中,如《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和第4条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982年《加拿大宪法》第条规定:“在独立的、不偏袒的法庭举行公开审判中,依法证明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土耳其宪法》第2章第38条第4款规定:“任何人在未被法院证明有罪以前,应推定为无罪。”《越南宪法》第5章第72条第款规定:“在没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书的时候,任何人都不被看作有罪并要受刑罚。”《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章第49条规定:“每个被控告有罪的人,在其罪行未被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证明和未被法院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之前,都被视为无罪。”
从十八世纪人权运动兴起以来,人权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范围内的热点话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人权的保护。通常,人权的内容一般被认为有三大类,即人身权、财产权(包括、生存权、人身安全权、权等等);政治自由和权利;经济、文化、社会权利。 其中人身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的修改,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引申出的“疑罪从无”理念,标志着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权保护体制。 但笔者认为,我国无罪推定原则未能充分地得到贯彻,对犯罪嫌疑人、人的人权,特别是人身权的保护方面仍然存在问题。本文对无罪推定原则对人权保护的价值、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粗浅的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渊源、内涵及价值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
无罪推定,是有罪推定的对称,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利益”的原则,由于古代刑民不分,故又称之为无责任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被怀疑为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或者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最基本的内涵是,任何人非经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被确定有罪之前,不能被认定为有罪,享有被认为无罪的权利。除此之外,无罪推定还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内涵:()、者与被追诉者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2)、、追诉及机关负有全面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明有罪的可靠程度,排除合理怀疑。(3)被追诉人享有诉讼保障的权利,禁止对被追诉人和采取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措施,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渊源。
最早表述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他在764年所著的《论犯罪和刑罚》中指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无罪的人。”此后,无罪推定原则逐渐法律化,至今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司法原则之一。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此后,无罪推定原则被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所重视。948年2月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条第项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明其有罪前应视为无罪。”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4条第2项规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在社会主义国家,无罪推定原则也得到认可,前南斯拉夫《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被告人在其罪行未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之前,不认为是犯罪的人。”978年前苏联最高法院全体会议的决议中指出:“被告人(受审人)在其罪责未依法定程序被证明并被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之前,被视为无罪。”我国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条也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世界上很多国家将无罪推定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被归定在宪法中,如《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和第4条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982年《加拿大宪法》第条规定:“在独立的、不偏袒的法庭举行公开审判中,依法证明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土耳其宪法》第2章第38条第4款规定:“任何人在未被法院证明有罪以前,应推定为无罪。”《越南宪法》第5章第72条第款规定:“在没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书的时候,任何人都不被看作有罪并要受刑罚。”《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章第49条规定:“每个被控告有罪的人,在其罪行未被联邦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证明和未被法院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之前,都被视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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