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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具备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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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具备的材料

1、评残或调残的申请书;

2、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8张;

3、有关评残的原始医疗证明、病历、有关检查报告及原始档案材料;

4、交通事故须出具《交通事故责任鉴定证书》;

5、调残人员的原残疾证;

6、负伤时单位对申请人因工负伤认定的正式文件;

7、县以上武装部出具的民兵民工参战、参加军事训练的证明材料;

8、县综合治理办公室、县人民政府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出具的认定其见义勇为行为的正式文件和证书;

9、县以上编制委员会出具的行政编制证明;

10、公安部门出具的授予警衔命令和行政编制证明;

11、两个以上直接见证人的旁证材料;

1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向县民政局的正式请示;

13、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的残情鉴定证明;市或者省级具有法定的职业病鉴定资格的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程序:申请----单位初审-----县民政局审查-----市民政局审检-----省民政厅审批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及补偿费用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规定:评残标准分为10级,符合评残标准1级至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级至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级至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每一级的分级原则均有具体的规定,职工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工致残或者因病、非因工负伤致残,身体丧失劳动机能,只是具有生命能力,表现为既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轻便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分为两个标准:一是饮食起居需人护理扶助,二是不需人护理扶助。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工致残或因病、非因工致残,身体的劳动机能大部分或部分丧失,表现为尚能从事轻便工作或其他工作。

另外,根据《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规定:“如在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期满时进行过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但有可能进行性加重或有可能进行进一步的治疗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鉴定。”所以,残情定级后并不是永远不变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伤残人员进行复查,发现残情有变化,就应相应变更评残等级。工伤致残人员也有权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该给予明确答复或变更评残等级。

残疾等级评定原则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规定:评残标准分为10级,符合评残标准1级至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级至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级至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每一级的分级原则均有具体的规定,职工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工致残或者因病、非因工负伤致残,身体丧失劳动机能,只是具有生命能力,表现为既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轻便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分为两个标准:一是饮食起居需人护理扶助,二是不需人护理扶助。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工致残或因病、非因工致残,身体的劳动机能大部分或部分丧失,表现为尚能从事轻便工作或其他工作。

另外,根据《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规定:“如在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期满时进行过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但有可能进行性加重或有可能进行进一步的治疗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鉴定。”所以,残情定级后并不是永远不变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伤残人员进行复查,发现残情有变化,就应相应变更评残等级。工伤致残人员也有权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该给予明确答复或变更评残等级。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等级评定。

具体规定: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最新残疾赔偿金计算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了残疾赔偿金计算办法内容。本文将提供详细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办法供大家参考。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概念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不仅影响了其以后的生活能力,而且影响了其获取经济收入的能力,为了维持生活,需要对其进行生活补助,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这项生活补助费用进行的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维持受害人生活的保障,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后果,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内容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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