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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侵权救济途径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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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树芹”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噪声侵权救济途径的新思路 噪声污染侵权已经成为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本次科研调查第4题:您遭受过噪声污染的侵害吗其中选择A“经常”的受访者占总人数的12%,选择B“较多”占44%,选......本文有129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噪声侵权救济途径的新思路

噪声污染侵权已经成为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本次科研调查第4题:您遭受过噪声污染的侵害吗其中选择A“经常”的受访者占总人数的12%,选择B“较多”占44%,选择C“较少”占40%,选择D没有的占4%。从中可见大多数居民都不同程度的遭受过噪声污染的侵害,寻找噪声侵权救济新途径已经成为重要的课题。

传媒监督新模式

新闻媒体通过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形式和渠道表达和传输信息,有人认为:“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中,只有公众对不同意见和思想进行公开而自由的交流和争论,才能使事实真相得以揭示,使社会成员的个性得以发展,使社会生活之根本不断获得滋补而趋坚固4”。

近些年来通过新闻监督的形式来督促有关国家机关对噪声污染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得到了广泛的实践和检验。例如发生在上海的风速邮递公司噪声侵权案件等都是通过媒体监督的形式有效的解决了噪声侵权问题。

笔者认为通过新闻监督的形式解决侵权纠纷的主要优势有:

1、新闻媒体表达方式的立体化与普遍化。新闻媒体采用图像、文字、声音等多种表现手法相结合,逐渐成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是表达自由权的具体体现。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把各种噪声以视频或音频的形式传输出来,使广大的观众对受害人的痛苦感同身受,更容易引起共鸣。

2、社会舆论能够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压力,督促有关国家机关以主动有效的方式处理噪声侵权行为。正如前文所述,噪声污染由于其具有暂时性、局部性等特征,行政机关的介入比较困难,从而导致其难以正确的履行自己的职责。而社会舆论的压力有助于克服行政机关的消极行为,从而更好的保护噪声侵权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为受害者提供了一条新的救济途径。据统计,截至2007年6月30日,中国内地网民达到1.62亿,使用宽带上网的人数达到1.22亿。如今,网络传媒方式已经成为第四大信息传播方式,其高速性、可视化的操作界面,匿名保护等特点为更好的实现监督职能提供了可能。

法学理论观念的更新

在传统的法学理论甚至是司法实践中,人们普遍认为噪声侵权的受害者所享有的是对侵权行为的债权请求权,而2007年10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由此可见噪声污染侵害的不仅仅是一种债权更是建筑物的所有权。

从债权请求权到物权请求权的法学理论观念上改进,为大量的噪声污染侵权的受害者多提供了一种救济的途径。

专门协调机构设置的尝试

如前文所述,噪声污染侵权很难被传统的救济途径所解决,因而探求一种新的专门机构来替代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途径。同时有关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专业性较其他法律强,在实践中缺乏专业的人才,建立一个专门的协调机构就显得很有必要。

可喜的是,越来越多的地方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例如,2007年11月2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的成立,不能不说是一个历史的进步。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每一个中国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而噪声污染救济途径的解决更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我们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通过科学法律制度的不断构建,现代的城市社区的一定会成为一个美好幸福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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