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护理费新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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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护理费新旧对比
旧: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新: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对比:1、新标准取消了对护理人员人数上限的限制。旧标准规定伤情危重必须24小时护理的,护理人数不得超过2人,其他情况为1人;广东省另有规定为“交通事故伤者住院治疗,医院确认需家属护理的,护理费用按每天不超过3人计算。新标准也是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对于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对护理人员人数的上限不再有限制。2、新标准延长了护理期限。旧标准规定的护理期限以结案前的住院期间为限;新标准则规定为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依赖程度、辅助器具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级别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3、护理费用计算标准的改变,对于无收入的护理人员,旧标准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新标准则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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