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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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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和功能

离婚过错精神损害的法律蛋白质,实质上是财产赔偿责任,确定这一性质主要有以下根据:

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与其它精神损害赔偿一样仍然以财产方式作为主要救济手段。从国外主要国家的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文规定看,一般规定救济方式为损害赔偿和除去侵害,将损害赔偿作为主要救济手段。赔偿损失的方式,是财产救济手段,即以由侵权人向受害人给付财产的基本形式,救济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权利。对于财产的损失用赔偿方法救济,是财产救济手段;对于非财产的精神损害,用赔偿方法进行救济,仍然是财产救济手段。

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补损害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具有多种功能,如补偿、惩罚功能、慰抚功能、调整功能等,但是作为财产赔偿,其基本功能必然是填补损害。就财产损而言,赔偿的目的完全着眼于填补损害。就财产损失而言,赔偿的目的完全着眼于填补损害。精神损害是无形损害,绝大多数的精神损害无法用财产的标准加以衡量。但是,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就是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明显的填补损害,使该损害得到平复的功能。在这一点上,财产损失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虽有所不同,但就填补损害的基本功能而言,却是一致的。

我国民事立法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之一是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20条两个条款,均规定有“赔偿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与该法第134条规定民事责任方式中的“赔偿损失”,是同一概念。因此可以理解我国的赔偿损失责任方式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既然如此,确认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根据。

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这一性质,使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是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一,在婚姻制度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内在要求。缔结还是不缔结婚姻关系是公民的自由权利,但婚姻关系一旦缔结,当事人就必须负载相应的道德法律义务与责任。这些义务和责任乃人伦秩序、道德和法律在婚姻共同体中的预告配置,当事人按自己的自由意愿选择进入婚姻殿堂,则意味着别无选择地对婚姻共同体所负载的责任与义务的承诺,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真履行其义务、落实其责任。当夫妻一方违背这些义务,逃避婚姻责任时,一方面可以通过当事人自觉的调适、改过而

矫正,使婚姻关系得以继续维持和发展,法律无须干预;另一方面则是从根本上破坏了婚姻的稳定结构,使婚姻走向无可挽回的破裂。一方违背婚姻义务,就是对对方配偶权利的侵害,就要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从而既维护婚姻义务的社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又实现对无过错方的必要补偿与救济。

第二,在婚姻制度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一方违反婚姻义务,另一方的权利就必然地受到损害。民法恰恰就是规定权利,保护权利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违反义务,侵害权利,民法的本质属性就会发挥作用,对违法的行为人进行制裁。借此保障任何人进入到婚姻共同体中,都必须遵守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要求,按配偶身份权规则约束自我。既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尊重另一方的权利。《婚姻法》作为专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对此作出规定,适应了民法对婚姻关系进行调整的要求。

第三,在婚姻制度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近年来,社会上“包二奶”的现象较为严重,家庭暴力亦呈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多数起因于家庭暴力和夫妻一方与人有婚外情,或通奸、姘居、重婚而导致的离婚。许多无过错的离婚当事人因另一方的违法行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却得不到法律救济,感到有苦难言。在《婚姻法》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运用民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并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对受害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以有效保障婚姻家庭及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关于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有诸多学说,归纳起来,分为以下三种基本观点:

单一功能说。这种观点认为这一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单一的功能,但该单一功能为何种,学说各不相同。一是认为其功能为惩罚,强调过错方必须具备故意和重大过失,因而其行为应受惩罚,在赔偿的形式下隐藏着的惩罚。二是认为其功能是补偿,强调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是以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失为目的,而对加害人的惩罚则应归于刑法和其他法律,这是近现代法律民、刑分离的结果。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是满足,强调其目的在于满足受害的人心理平衡,三是从而使其痛苦得以解决。四是认为精神损害的功能是克服,强调人体致病原因为非生物的外环境和生物内环境这两个相互作用的系统,精神损害赔偿是通过改变其外环境的方法,帮助受害人克服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尽快恢复身心上的健康。五是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是调整,强调在财产损害赔偿不足时,法官可以用精神损害赔偿作为调整手段,啬赔偿数额,补充财产损害赔偿的不足。

双重功能说。这种观点认为其功能具有双重性,具有两种不同的功能,互相作用。其中一种意见认为,精神损害是将对受害人所受的非财产损害以合理的补偿和命令加害人就自己的行为满足受害人要求这两种功能集于一身的、一个独立的请求权,因而具有补偿和满足的双重功能。另一种意见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具有补偿性的功能,又具有惩罚性的功能。

三重功能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经济补偿,仍具备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和制裁违法这三种功能。

我认为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只具有单一功能,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无论哪一种单一功能学说来看待精神损害赔偿,都可以发现对精神损害赔偿功能的概括不全面,都有挂一漏万之感。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兼具补偿,慰抚和惩罚三重功能。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救济手段,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通过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都具有精神抚慰的性质,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就可以抚慰受害一方因精神损害而产生的痛苦、失望、怨愤与不满,使受害一方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报复的感情。通过责令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使侵权者不但没有因为其违法行为而获益,而且对其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还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侵权者的惩罚与制裁;并且对其他有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方,也有警戒和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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