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统一制定人身损害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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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如何统一制定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就是从立法上,统一制定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使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的法律制度不再混乱繁杂。
应当明确区分人身损害赔偿与人身保险赔付的关系。本来,人身损害发生之后,理应考虑的问题是,由赔偿义务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然后,才存在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处理赔付问题。无论是否存在保险法律关系,均不能影响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即不能影响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提出赔偿请求。作为保险法律关系,无论是什么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各种旅客运输保险、各种人身损害事故保险,等等,实际上都是赔偿义务人为了避免或化解自己的赔偿负担而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并与之建立保险法律关系。如果人身损害赔偿金高于保险金,其差额部分,仍然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因此,人身损害赔偿与人身保险赔付,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或者相互代替甚至将两者合二为一。
应当将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法律化。作为法律制度,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属于民事基本法律制度,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定程序,在民法典中或者在民事单行法中,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要彻底排除部门立法、行业立法、地方立法或最高人民法院立法甚至地方人民法院立法的局面。
应当将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统一化。不能根据加害人身份的不同或者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场所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赔偿金额计算标准。无论是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还是一般民众打架斗殴造成的人身损害;无论是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人身损害,还是驾驶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人身损害;无论是生产者的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还是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无论是由于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还是由于医疗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也无论是乘坐汽车、火车造成的人身损害,还是乘坐飞机、轮船造成的人身损害,都应当适用同一个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应当将人身损害伤残程度评估鉴定标准统一化。人体受到伤害之后,有的肢体、器官会出现程度不同的残缺或者报废,即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何衡量和评估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就存在着伤残程度鉴定的标准问题。目前,我国在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标准方面,共有五套鉴定标准。一是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二是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三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四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五是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发布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在这五套鉴定标准中,对于人的价值取向不一,相同的人身损害后果,评估鉴定出来的伤残等级可能互不相同。
比如同为一个手指缺失,如按道路交通事故评残可能是九级伤残,如按工伤事故评残可能是六级伤残,如按其他事故评残又可能得出不同的伤残等级。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不能正确区分每一具体伤残等级的意义,有时是有意移花接木,有时是无意张冠李戴,根据某一伤残等级交叉套用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确定赔偿金额。如果伤残等级评估鉴定标准没有统一,那就没有真正统一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因此,应当在法律上统一规定人身损害伤残程度评估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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