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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中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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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中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体制

2009年底颁布《侵权责任法》后,中国在环境侵权法律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口整体素质等现实国情,使中国较之发达国家的换窘侵权民事责任体制还有很大差距。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在立法方面,《民法通则》第124条以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为承担责任的前提,这与《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无过失责任相矛盾,应适时此规定进行修改。随着环境污染成为近些年来频繁出现较为特殊、严重的侵权问题,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尽快研究制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同时扩大立法对环境污染类型的管制范围,如光污染、废热污染等,并明确鉴定的标准和方法。

在环境侵权救济制度方面,鉴于环境侵权的潜伏性、长期性,加害者难以确定而受害者急需救助等特殊情形,应考虑建立环境损坏赔偿或补偿基金制度,基金通过国家强制力向有关企业征收环境特别税、环境特别费和排污费、自然资源补偿费等部分所组成。或可以要求相关企业对其关闭后,若干期限内的环境损害责任采取投保的措施,即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补偿责任之保险[9],以保证损害得到应有的充分的补偿。

在环境侵权的举证责任方面,鉴于受害者大多为贫弱农民、渔民或市民,难以取得必要的证据,法律应明确赋予受害人请求当地环境机关鉴定其受害原因的权利。

在环境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平衡方面,我们不能一味地否定带来环境污染的经济发展活动,毕竟这些环境侵权行为本质上就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的副产物,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考虑仿效美国的“部分排除侵害”和“代替性赔偿”制度,适当的引入利益衡量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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