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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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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费】如何规范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和期限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这一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暴露出以下问题:

一是“普通适用器具”一词过于简单,何种类型器具为普通适用型器具无具体衡量标准,各家配制机构配制的普通适用性器具也各不相同,有选用国外型号的,有选用国产型号的,其功能无统一标准,导致各“普通适用器具”差异过大。有功能型普通适用型器具,也有非功能型普通适用期器具。

二是解释中规定了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费用标准欠妥当。如上所述,实践中各家机构配制的器具型号、功能均有差异,在市场经济下,器具价格也是无法统一的。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根本无从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

三是因配置器具存在功能型和非功能型,导致伤残者需要护理的程度不一,直接影响护理费用标准。目前配制功能型器具,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伤残者的日常生活自理,如伤残者能够生活自理,则护理费就不应得到赔偿。如是非功能性器具,满足不了日常生活自理要求,则仍应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护理费标准。至于残疾赔偿金则是作为预期工作收益损失,与是否功能型器具无关。

四是部分需要终身使用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无法确定。

目前关于需要终身使用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预期寿命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确定。持此观点者认为,赔偿期限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预期寿命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确定,充分考虑了残疾者个体差异,使其在有生之年不因经济原因被迫放弃使用残具,降低生活质量。第二种是参照护理费的赔偿期限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根据受害者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由于指向未来的一次性赔偿有许多不确定因素,计算期限过长难免会发生实际赔偿与生活实态不一致的情形,故确定器具更换期限应以适当为宜。同时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护理费确定了一个最长期限为20年,那么残疾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应参照护理费的期限。另外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二条同时规定了超过确定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笔者认为,目前这种状况对受害人的保护极为不利,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法院适用法律的严肃性,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和期限加以规范:

一是残疾辅助器具的适用标准及具体价格,应该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而不是配制机构的意见。为此,应该将“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修改为“依照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确定相应合理费用标准”。

二是对残疾辅助器具的型号、功能、价格进行鉴定的鉴定机构等,应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由法院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三是在进行鉴定之前,是否选择安装功能型器具应由双方当事人进行选择。如安装功能型器具则护理费用按能否满足日常生活自理确定是否给予,如安装非功能性器具,则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护理费用标准。

四是确定一个残疾辅助器具费给付的最长年限。笔者认为对于需要终身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受害人,应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预期寿命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确定最终赔偿年限。这样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实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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