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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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标准。
精神损害往往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市场价格加以计算。因此抚慰金的确定与财产损害赔偿金的计算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即浓厚的主观性、抚慰金金额的不确定性、抚慰金的计算无客观标准可依、计算方法的多样性等。针对这种情况,各国在具体算定抚慰金数额时所使用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包括酌定赔偿的方法、固定赔偿的方法、最高限额赔偿方法、医药费比例赔偿方法等。如何算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国法律规定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因为精神损害本质上是受害人对痛苦的主观感受,它既不具有金钱价值,也不易为人们所辨识;精神损害赔偿之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人格法益,通过金钱给付方式抚慰受害人所受之痛苦,补偿其遭受的损害。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遵循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和适当限制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应考虑的因素没有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了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6种酌定情节。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是酌定情节之一,它实际上规定了在精神损害发生后以什么地点的标准来算定抚慰金的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管辖法院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还有《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受理侵权纠纷案件的法院只能是三类: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这就使得受诉法院所在地可能与赔偿权利人赖以生活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据此所作出的抚慰金赔偿对赔偿权利人的影响很大。对此,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作了补充规定,即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笔者认为这一补充规定也应能适用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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