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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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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遭受非法侵害的自然人

为什么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遭受非法侵害的自然人呢第一,民法对损害的救济,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有明显困难时,才考虑以金钱赔偿填补损害。就自然人而言,其非财产上的损害表现为积极意义上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疼痛,以及消极意义上的知觉丧失和心神丧失。对于前者可以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式弥补损害,若仍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害,则以金钱赔偿的方式抚慰受害人,以填补损害;对于后者只能以金钱赔偿作为救济。就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没有肉体这个有机物质,当然也就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了。第二,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在主体上限于自然人,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体现了在个人人格普遍受到重视和尊重的时代,从民法的角度对时代思潮所作出的回应。

对生命、健康、身体的侵犯和损害,在许多情况下,还包括比财产损害更为严重的对人的精神损害,因此,受到伤害的自然人有权请求精神赔偿。在实践中,侵害人的侵权行为不只给受害人本人造成精神损害,也给受害人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在此情形下受害人近亲属是否应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值得从理论上进行探讨。笔者认为受害人亲属应有自己独立的请求权。因为同一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后果和该后果必然引起的受害人亲属的后果均视为是加害行为的直接结果,而根据有损害就应当赔偿的原则,加害人对受害人亲属之损害也应负有赔偿责任。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是人身伤害中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谁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此有三种不同的学说:如果死者的近亲属因死者的死亡而遭受精神痛苦,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不能继承死者的慰抚金请求;生命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对于加害人可以取得损害赔偿权利,并由其继承人依继承关系取得;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并非仅受害人一人受害,受害人的整个家族均受害。因此,抚慰金的请求权亦应将共同生活的全体家属所受的精神损失以及受害人的地位等一切情况加以考虑

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将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限定为配偶、父母、子女,认为只有这些人受挫伤害最大、感受的痛苦最深,最需要给予抚慰和补偿。我国当前三代同堂、四世同堂的大家庭很多,其中某一家庭成员因侵权行为而死亡后,会给其他家庭成员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使其产生极大的精神痛苦,都需要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因此,自然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也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精神损害赔偿主体的两种特殊形态

1.胎儿:作为人的特殊形态,能否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主体《,解释》也没有加以规定。赋予胎儿精神损害赔偿特殊主体地位,符合损害赔偿原则。因为胎儿在母体内受到某种伤害,会给其身体和健康造成一定损害,在其出生后,或成为残疾人甚至变成植物人等情形,会有精神痛苦。根据有损害就应当赔偿的原则,给胎儿造成精神损害,就应当给予赔偿。另外,胎儿作为特殊主体,在继承法中有所体现,在侵权行为法中可以借鉴。但是,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无论是侵权行为还是其他原因所致,胎儿都不能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时只有怀孕的母亲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植物人和精神病人:根据人体伤残鉴定标准,植物人和精神病人均构成伤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据参与制定本法的有关部门的解释,包含“多种损害的赔偿,如某种功能的丧失、影响美观、精神痛苦等” ,即残疾赔偿金乃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此,他们遭受伤害后存在精神损害,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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