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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金支付制度立法草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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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定期金支付制度立法草案分析

在民法典的紧张起草过程中,侵权行为法作为重点被提了出来。在侵权行为法起草过程中,有多个学者建议稿面世,各自的建议稿从各自不同的方法论出发,各具特色,下面列举了官方草案和三个学者的建议稿来详细分析。

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其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损害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定期支付。”因为官方草案是最早的版本,所以条文失之简单。

由张新宝教授牵头起草的《中国民法典 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中的关于定期金方式的赔偿在第87条规定如下:“受害人未来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康复费用、自助用具费用和生活费用的赔偿,可以采用定期金的方式。当事人对采用定期金方式达成协议的,经法院审查不违反法律并具有可行性的应当予以认可。法院判决适用定期金方式支付未来的医疗等费用的,应当同时判决加害人或者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提供确实可行的担保。” 这里的所谓定期金的损害赔偿支付方式,是指法院判决加害人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分期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额对受害人的身体、健康的损害以及相应的费用支出予以赔偿。

《中国民法典 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课题由王利明教授担任主要负责人,关于赔偿金的定期支付和一次性支付在第216条规定如下:“损害赔偿费用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定期支付。但已经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确有先行给付必要的费用,应当一次性给付,其他费用可以根据数额大小、受害人需求程度、当事人的履约能力等因素,确定支付时间和方式。采用一次性给付的,应当考虑法定孳息、通货膨胀等因素,予以确定。定期支付的,应当确定每一期的赔偿费用和期间,侵权人应以适当形式提供担保。适合定期支付的情况发生明显变化时,任何一方均可请求变更判决或协议。”在该条文中起草人认为:对确定一定期限长期支付的赔偿金,都可以采用定期金支付或者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便于尽早消灭损害赔偿关系,但是有很多不公平的因素和变数。定期金支付没有一次性支付的弊病,但是有定期支付赔偿金的风险,应当加以避免

2006年中国法学会研究课题“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中关于定期金赔偿和一次性赔偿在第165条规定如下:“对于残疾者收入损失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损害赔偿等未来的赔偿,可以采取一次性赔偿方式赔偿,也可以采取定期金方式赔偿,由受害人选择。采用一次性赔偿的,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法定孳息、通货膨胀等因素。采用定期金赔偿的,应当确定每一期的赔偿费用和期间,赔偿义务人应当以适当形式提供担保。确定定期金赔偿的情况发生明显变化时,任何一方均可请求变更判决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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