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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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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四条释义与评析

规范对象

本条司法解释所规范的对象是帮工人在帮工的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的损害赔偿。根据本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所谓帮工人,就是指“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

具体说来,该条确立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规则:

第一,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非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这就是第一款前段的内容。根据第一款前段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本条没有明确帮工人是非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人身损害,但是,我们通过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明确此处所说的“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就是指非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人身损害。

第二,在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情况下,如果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损害赔偿。这就是本条第一款后段的内容。根据第一款后段的规定:“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条也没有明确规定,帮工人遭受损害的原因,即没有明确帮工人是因第三人的原因,还是非因第三人的原因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但是,结合第一款前段的规定,我们就可以明白,此处与第一款前段所指相同,即都是指在帮工活动中,非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但是,司法解释的起草者认为,在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情况下,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为了给予帮工人一定的救济,司法解释的起草者又在此处设定了一个公平责任,即帮工活动中,帮工人非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被帮工人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根据司法解释起草者的说法,本条解释规定“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从条文的文义内容理解,可以不是应当,被帮工人可以补偿也可以不补偿,是否给予补偿的权利不在被帮工人而是在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给予补偿。

第三,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损害赔偿。这就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本款实际上将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归入一般侵权行为予以调整。

第四,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而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的补偿。出于更周全地救济遭受损害的帮工人考虑,第14条第二款后段又确定了一个公平责任,即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基于和上面同样的理由,我认为,此处所说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应当理解为“应当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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