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范围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高国峰”负责编辑,主要解答赔偿范围 第一条 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 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公民或违法采取其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 强制措施的......本文有43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第一条 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 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公民或违法采取其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 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 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条 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使行政职权, 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 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
违法没收物品、运输工具或其他财产;
违法扣留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违法责令停产停业;
违法对生产设备、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财产采取扣 押、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收取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物、质押物的;
擅自使用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财产, 造成损失的;
对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财产不履行保 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违法变卖财产或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或者有其他违 法处理情形造成直接损失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行政机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过错致使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 民航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范围”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45770.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 全部评论(0)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