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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人员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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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的赔偿】务工人员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理念及价值取向

审理务工人员损害赔偿纠纷,需要面对大量复杂的问题,并不仅仅限于法律专业知识,对审判人员而言,需要经受各种各样的考验。将此类纠纷类型化,有助于梳理出共性问题,总结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与解决的办法,形成指导审判实践的规范原则和司法理念。具体而言,处理此类纠纷,一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对弱势人群应给予一定的特殊照顾。

务工人员数量虽然庞大,但分散于各个行业,缺乏行业组织为其代言,在受教育程度、经济收入水平、社会地位等方面普遍处于比较低的层次,整体上属于弱势群体。现实中,侵害务工人员权益的现象非常普遍。对务工人员给予特别关照,关心重视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人民法院在处理务工人员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务工人员的实际困难。在立案管辖方面,本着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可以从宽解释侵权行为地,使当事人能够就近诉讼,降低诉讼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减免诉讼费用;对需要治疗或生活特别困难的当事人,通过依法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提前给予救济;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由处于优势地位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与务工人员之间不构成雇佣合同关系,等等。

诉讼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但并非唯一途径。

转型时期的中国正面临更加复杂和多样性的社会问题,其中一个核心问题是社会中的利益冲突问题,鉴于现阶段社会利益冲突的特殊性,用法律手段进行控制已经是必然,但并不等于所有的利益冲突都能通过法律来调整,或最适合通过诉讼来解决。司法的保守严谨特征决定了其较高的诉讼成本和较低的弹性与效率,而且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尽管具有强制力,但在利益调剂方面远不如掌控多种资源的行政权游刃有余。

务工人员发生损害,尤其是发生恶性事故,在一定范围内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当事人或者采取理智的方式,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或者采取聚众闹事、上访等非正常理性的手段实现其目的。对此,人民法院一方面要不回避矛盾,当事人起诉的,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并尽快予以审结;同时,对有些案件也应当注意稳妥处理,例如对于伤亡人数较多的案件、群情激动、矛盾激化的案件、义务人潜逃或无能力赔偿的案件等,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争取社会的理解,同时要对当事人和群众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于能够在诉讼外化解的矛盾,尽量争取在诉讼外解决。

既要强调调解,又要强调公正与效率。

调解制度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土壤中,其存在的价值无容置疑,立足于我国有绝大多数农村人口的现实国情,法院调解比较符合人们的传统习惯和生活方式。调解有利于降低执行成本、更加彻底地化解纷争,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但调解相比较判决而言,具有一种反程序的外观,是实现公正的较为逊色的途径。由于调解可以回避技术问题,不存在被二审否定的风险,因此为法官乐于采用。审理务工人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方面要把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也要正视调解的不足,不能强迫调解,不宜糊涂调解,绝对不能违背司法的公正与效率的基本价值。

既要重视审判,又要重视执行。

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纠纷,排除权利不确定状态和实现司法公正。 判决的效力是判决生效后所具有的权威作用或效果。这种权威作用表现为使人遵从的效果。法律的权威必须建立在其强制性上,如果判决得不到执行,法律的权威就会打上折扣,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就无从建立,并使一些人产生规避法律、逃脱制裁的侥幸心理,对于法治社会的建立危害很大。受理、审理此类赔偿纠纷,一方面要明确告知当事人潜在的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尽量消除当事人可能存在的“官司到法院就能赢”、“赢了官司就有了钱”等种种错觉,另一方面也要统筹兼顾,做到审理、执行首尾并重,公正、效率和效益并重,为受害人提供尽可能充分的救济和保障。以上是关于法院的一些基本要求。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务工人员损害问题是不可能仅仅通过法律就能解决的,法院不可能包办一切,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有希望获得根本性的解决。因此,对于现代国家与文明社会而言,以下几点实际上已经成为衡量其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

重视生命、关注人权应当成为一项基本社会公德。

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是我们党和政府对发展本质和核心问题认识的根本转变,也是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诸多矛盾的基本原则。法治确认并充分保障现实的人的生命权是基本人权的基础,现代法治是以人的幸福生活为根本指向的,对人的自然生命的保护,是法律对人的生存权保护的初级形态,现代法治在充分保护人的自然生命基础上,更加重视以人的人格和尊严为主要内容的人的社会生命权的充分保护。

树立安全意识、预防危险发生是节约社会财富、降低个人风险的基本前提。

“生命的权利是所有权利的源泉,财产权是它们实现的唯一的工具。没有财产权,其他权利就不可能实现。”[4]在现代社会,危险事故层出不穷,经常发生各种人身与财产损害,我们除了要关心如何合理填补损害,还应当思考如何有效防范或减少不幸事故。中国是人口大国,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但这不应当成为我们忽视生产安全的理由,每一起事故都会成为个人的灾难,造成家庭不幸和社会损失,防范事故固然会增加经营生产的成本,但相对于填补事故损害的成本而言,显然是经济的。务工者个人、劳务活动的需求方都应当树立安全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潜在的危害,政府则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形成预防或减少危害发生的有效机制。

社会保障机制是法律救济途径之外的必要补充。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需要具备法定条件,通常要就加害人的过失负举证责任,通过诉讼解决往往要消耗时间及各种成本,而且要寄希望于加害人有赔偿能力。为保护受害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现代发达国家逐渐设立了无过错补偿制度,并健全社会保障,形成三个层次的赔偿和补偿体系。在我国,推行社会安全保障,实行全民健康保险,目前还存在诸多实际困难,但是可以考虑以农民工集中、工伤和职业病风险程度比较高的建筑、矿山等行业为重点,大力推进工伤保险,进一步建立健全务工人员社会保障体系。

立法与司法要更加重视人文关怀。社会的存在是法治存在的基础,人的世界是法治得以展开的时空界限,作为现实的人在其日常生活世界的一种秩序追求和制度选择,法治不能没有一个基本的人文尺度。法治的人文关怀的首要视点乃是现实的人的物质性的生存与发展,是对现实的人的物质需求、物质利益和物质生活的关切,在法治的制度层面与精神意识层面体现为对作为基本人权的核心与基础的财产权及相关权利的充分而全面的有效保障。法治的人文关怀的重要视点还有现实的人的精神性存在与发展的需求及其满足,在法治的制度与精神层面体现为对人的主体地位的确认和对人的基本自由的制度落实与保障,其实质在于对于个人追求幸福生活努力的肯定和支持,在于对个人人格、价值和尊严的体认与保障。务工人员是一个处于社会底层,数量庞大,生存压力相对较大的特殊群体,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有充分的理由关心、同情他们的处境,并以切实的措施维护支持他们的合法权益。只有当弱者能够感受到法律的正义与温情,人们才能真正信仰法律,法治社会也才会拥有最为广泛的民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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