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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利益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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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财产利益的损害赔偿

名誉本身不具有财产属性,但与财产利益有关。名誉损害后,可能导致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害。财产利益损害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受害人既得所有财产损害。如:李某侵害张某的名誉权,对张某造成名誉损害、精神损害、人身健康损害。张某卧床治疗期间,无法履行黄某的合同,黄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张某违约并支付黄某违约金及承担诉讼费。这时,张某的既得财产受到损害。又如:王某因名誉侵权名誉受损害而被公司降级或解聘,其工资收入减少或无。其二、受害人即将可得财产收益损害。如:受害人被剥夺继承权或遗赠权而失去即将可得的财产。又如:某公民名誉损害后,与他人成立的民事合同被他人解除而减少了预期经济利益。

名誉侵权造成财产利益损害而导致赔偿请求,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受害人既得所有的财产损害事实的后果和即将可得财产收益损害事实的原因,已客观产生。

第二、受害人即将可得财产只是尚未实现占有的财产,仅是一种预期可得的经济利益,不具备法律上财产所有权属性。

第三、不论是既得财产损害后果,还是即将可得财产损害的原因,用以往观念看,均与名誉侵权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四、侵害人在实施名誉侵害行为时,一般无法预见受害人财产损害后果。因此,侵害人对受害人财产损害后果不具备主观过错。但有证据证明侵害人有过错的除外。例如:侵害人这剥夺他人的继承、遗财权大而对受害人实施名誉侵权行为;乙经营者为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而实施诋毁甲经营者的名誉的行为。牵连名誉与侵权行为,产生责任竟合,不在此讨论。

关于名誉侵权财产利益损失赔偿请求成立的判例,目前来看甚少。著名艺术表演家陈佩斯诉《湖南广播电视报》名誉侵权一案,原告陈佩斯以名誉受损害,未能如约参加中央电视台建台三十周年晚会演会,未能依约参加影片《傻冒经理》拍摄,未能履行振与湘潭歌剧演出活动,请求财产损害赔偿46万余元。庭审时,变更为21万余元,但一审、二审均驳回其经济赔偿请求。著名歌唱家李谷一诉《声屏周报》及汤午生名誉侵权,除判决停止对李谷一名誉权侵害,恢得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李谷一精神损失2千元外,李谷一经济损失1.8万余元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笔者认为:对受害人的财产利益损害不予赔偿是不公正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本身具有补偿、惩罚功能。补偿是对受害人失去的财产利益进行救济;惩罚则是对侵害人的不法行为予以警示。同时,也教育其他公民对名誉权法律权威的认识,达到特殊教育和一般教育的社会效果,促进高尚有序的社会法律秩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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