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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给付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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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给付赔偿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25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上述规定的是一次性赔偿与定期金赔偿规则。对于人身损害的实际赔偿数额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的一个核心,也是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一个难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赔偿数额的确定作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对实际赔偿金额的一次性给付方式也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确定第19条至第29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18条第1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侵权责任法》第25条借鉴了这一经验,明确规定“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

人身损害赔偿中,赔偿义务人对赔偿权利人遭受的全部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都应当进行赔偿,基本上实行一次性给付的赔偿方式;而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及枝扶养人生活费等所失利益,由于其系将来的利益损失,各国在对此赔偿实行一次性给付还是定期金给付上存在差异,主要做法有:绝对的一次性给付;以一次性给付为原则,而以定期金给付为例外;以定期金给付为原则,而以一次性给付为例外;采取一次性赔偿还是定期金赔偿,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给付方式有一次性给付赔偿与定期金赔偿两种方式,《侵权责任法》对此予以确认,明确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中,首先采取协商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采取一次性给付赔偿的原则;一次性赔偿有困难的,也可以适用定期金赔偿。因此《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以一次性给付为原则,以定期金给付为例外”的赔偿方法。

一次性给付赔偿,即把将来的多次赔偿一并计算,在现在作出一次性赔偿,使这一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因一次性赔偿完毕而即时消灭,而不论被侵权人的生命时间长短,只按照当地的平均寿命计算。这也是我国通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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