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及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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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及补偿费用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规定:评残标准分为10级,符合评残标准1级至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级至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级至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每一级的分级原则均有具体的规定,职工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工致残或者因病、非因工负伤致残,身体丧失劳动机能,只是具有生命能力,表现为既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轻便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分为两个标准:一是饮食起居需人护理扶助,二是不需人护理扶助。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工致残或因病、非因工致残,身体的劳动机能大部分或部分丧失,表现为尚能从事轻便工作或其他工作。
另外,根据《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规定:“如在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期满时进行过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但有可能进行性加重或有可能进行进一步的治疗者,应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残情重新进行鉴定。”所以,残情定级后并不是永远不变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伤残人员进行复查,发现残情有变化,就应相应变更评残等级。工伤致残人员也有权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该给予明确答复或变更评残等级。
Al一级残疾
组织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意识消失;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一级护理依赖;
社会交往能力完全丧失。
A2二级残疾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需要二级以上护理依赖;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
不能工作;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三级残疾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存在医疗依赖;
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需要三级以上护理依赖;’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A4四级残疾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存在医疗依赖;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职业种类受限;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五级残疾
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社会交往贫乏。
A6六级残疾
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
不能胜任原工作;
社会交往狭窄。
A7七级残疾
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八级残疾
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
断续工作;
社会交往受约束。
A9九级残疾
组织器官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工作、学习能力下降;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十级残疾
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工作、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社会交往能力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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