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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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的,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所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中,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项目。就在该法实施的前一天,即2010年6月30日,最高法院又发出了《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第四条规定,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存废的问题,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以及最高法院通知的发布,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笔者认为,作为间接受害人,被扶养人理应得到赔偿,所以,作为加害人应当就被扶养人生活费作出赔偿。理由如下: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本质。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本质,由于立法上的变化,或被认为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或被认为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也有的认为是继承利益的丧失。侵权责任法明确将精神损害赔偿金单列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已重新恢复其本来面目,即是对受害人未来损失的赔偿。
包含说符合损失填平原则。人身损害赔偿在于填平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被扶养人作为间接受害人,在受到损害后,理应得到赔偿,否则违背了损失填平原则,客观上也导致被扶养人生活无着,所以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保留。同时,确立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偿项目的目的在于填平受害人未来所有的损失,既然如此,则加害人不应再另行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否则,将出现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实际损失这一不等式。显然,这就违背了人身损害的损失填平原则。
对最高法院通知的理解。最高法院通知中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表明,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包含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即如果受害人有被扶养人,则应当按照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从残疾赔偿或死亡赔偿金中析出一部分作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当然,最高法院通知中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及侵权责任法中通用的“被扶养人”表述为“被抚养人”,应是一疏漏,因为众所周知,“被扶养人”的外延要远大于“被抚养人”,在生活费的赔偿上,显然不应局限于受害人的晚辈即被抚养人。
综上,在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致残或死亡时,其被扶养人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但该赔偿款应包含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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