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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费用所需相关证据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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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关于交通费用所需相关证据解读

交通费的确定标准为实际、合理、必要。法院一般不会都采信受害人所要求的交通费,而是依职权酌判。此外,如果不是受伤很严重以及特别紧急的情形,法院也不认可打出租车的费用,而只认可乘坐公交车的费用。

受害人在主张交通费时,向法院提交的交通费票据,无论是乘坐公共汽车的车票,还是乘坐出租车的发票,票据上载明的时间都必须与其去医疗机构治疗、复查等时间能够一一对应,否则,法院在审查证据的时候,也会将不能与就诊时间相对应的交通费票据剔除。

综上所述,受害人一方在收集交通费票据时,一般可遵循以下两个原则:第一,需要准备本身有效的正式票据,如公共汽车票或正式的出租车发票。在有的案件中,有受害人为省钱去乘坐“黑车”、“黑的”等非正式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因而不能取得有效正式票据,仅有一些收条或者形式并不完备的税票之类票据。当受害人一方向法院提交这些非正式票据主张相应的交通费用时,一般都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这就告诉我们,在治疗、复查、处理交通事故等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的票据务必保管好,避免因票据丢失而得不到赔偿。第二,交通费的支出要遵循合理原则,这就要求每一笔支出的具体用途都需要说明其合理性,包括何时发生、谁使用、为什么使用等。司法实务中,有的受害人在开庭之前事先不理顺证据,而在开庭时一次性向法院提交了大堆交通费票据,当肇事方提出异议法院要求受害人说明某一次交通费发生的用途时,受害人由于事先没有理顺而无法说明其具体用途,相应的该笔交通费用就必然会被法院驳回。可见,应当养成保存票据的良好习惯,在每次发生交通费票据后,都要将票据贴在A4纸上,并在衬纸空白处注明该笔交通费发生的用途及谁发生的,如,是受害人本人看病还是家属到医院看望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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