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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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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身损害计算】关于交通费的计算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计算交通费时间标准:包括当时前往医疗机构就医的交通费用和后来转院的交通费;

计算交通费人员标准:包括受害人本人的交通费和必要陪护人员的交通费;

计算交通费实际发生标准:根据实际发生用于交通的费用计算;

计算交通费票据标准: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计算交通费一般赔偿标准: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车旅费标准支付。

【律师提示】

①交通费的审核十分苛刻,不仅要求要有正式票据,而且要求有关凭据与就医地点、事件、人数、次数相符合。

②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交通费:

A.已经纳入医疗费的,从医疗费中赔偿;

B.未计入出诊费而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应按交通费赔偿。

②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

人身损害推荐律师:万磊律师

万磊律师,湖北车城十堰人,2003年7月毕业于湖北省第二师范学院政法系,在校期间曾任大一新生辅导员。

2003年12月进入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法务专员、总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的拟订、审查和履行;债权的追偿和债务的处理,以及员工和公司之间的人事、劳资纠纷;几年来独自承办公司三百多起案件,与其他律师合作办理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配合公司聘请的知识产权律师为公司进行维权诉讼,出庭参加了从中级人民法院到国家专利复审委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多次开庭。为公司追回欠款1000余万元,打掉数家侵权厂家。

现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以来办理民商、刑事、知识产权、房产等案件600多件,深得当事人信任和好评,并且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办公电话: 075527754336,13828783320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 深圳市宝安三区建安一路七号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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