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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工伤事由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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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工伤事由立法建议

为了解决实践中的问题,立法部门拟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有关部门起草的草案将“违反治安管理”分拆为3种排除工伤事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反治安管理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处罚的。

分析该草案,可以看出,立法机关试图将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作为排除工伤事由。这一思路是可行的。

对于一般工作伤害而言,由于只是在劳动者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时候才考虑为保护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而不予认定其为工伤。如果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比较轻微,只受到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说明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小,对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的侵害也比较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仍选择保护劳动者,即不将其违法行为作为排除工伤事由,仍予以认定工伤,未尝不可。

将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作为排除工伤事由,主要是限制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工伤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产生的伤害,不属于本质意义上的职业伤害,而是一种间接职业伤害。因而,对其采取较为严格的限制,以区别于直接的职业伤害,是合理的。但草案规定了2种排除工伤事由,不尽恰当。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项,以及第一百条规定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幅度相同或相当,说明它们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相当。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及对国家、社会、他人的危害后果来看,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相比,其他情形并无不及。草案仅将其中的一种规定作为排除工伤事由,缺乏法理依据。建议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相同或相当处罚幅度的违法行为均作为排除工伤事由。

草案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作为排除工伤事由,与“醉酒”这一排除工伤事由不尽一致;其危害程度与上述行为也有一定差距,建议取消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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