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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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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侵权损害赔偿

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夫妻忠实义务的界定有狭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忠实义务也称为贞操义务、不为婚外性生活义务,它通常指夫妻不为婚姻外之性交,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狭义上的忠实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对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采用狭义的解释,我不知道夫妻性生活。以为忠实义务主要是指夫妻的贞操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第三条即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为依据提起诉讼的,看着侵权。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事实上夫妻性生活。”

这样规定的原因,一方面是以为夫妻忠实属于德性调整的领域,法律不应该介入,特别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面是以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相比看损害赔偿。实践中大多数家庭都是采用这一财产制,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规定夫妻间的损害赔偿没有现实意义。本文以为这两个理由都不尽正确。

首先,从婚姻制度设立的宗旨和目标来看,婚姻制度可以说从一先河就是为了限制和规制人的性冲动和异性间的感情而孕育发生的。婚姻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不应该绝对地持一种不干涉、不介入的无为态度,使婚姻耽误了挽救的时机、走向崩溃。婚姻关系具有强烈的伦理德性色彩,它是伦理关系,对于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夫妻忠实既是夫妻二人的感情题目,同时也是婚姻德性题目,是婚姻关系的最低德性标准和德性义务,夫妻。完全可以使之法律化,在德性的内在自觉约束失灵的情况下,发挥婚姻法的外在的约束作用,引导人们的性爱与感情回到合法婚姻的轨道。在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婚姻关系尚有挽回可能的情形下,事实上夫妻性生活教育。我国婚姻法应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人设定相应的民事责任,赋予无过错配偶一方一定的救济权利,夫妻性生活。即了了规定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鲜明地表明我国立法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否定性评价,在德性约束失灵的时候给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以当头棒喝,使那些尚未走到尽头的婚姻得到挽回。

至于在婚姻关系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判决过错的配偶一方对无过错一方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有意义,本人以为应全面领悟。首先,在夫妻采用夫妻分别财产制情况下,这种损害赔偿肯定具有给付的可能性,听听夫妻性生活教育。那么,应如何看待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关系中,设立这种侵权损害赔偿的主动现实意义呢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恶果主要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破坏,夫妻性生活教育。对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对无过错方造成心灵上的创伤和痛苦,除了为回复复兴损害可能造成财产利益的耗费外,最重要的,是对配偶在配偶身份的纯正和感情专一上的心灵利益的损害。对心灵损害的精神赔偿,由于心灵与精神在性质上的迥异,这种损害与赔偿之间是不能划等号的。夫妻性生活。设立心灵损害赔偿制度的根本目标也不在于追求心灵损害与精神赔偿的等量代换,而是经过精神上的赔偿,或多或少地给受害人以一定的抚慰。而且法院在确定心灵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受害人心灵损害的程度、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等都是其考虑的重要因素。所以,在无过错配偶方不主张离婚而仅要求过错配偶一方举行心灵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夫妻性生活。假使法院考虑到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而确定了较低的赔偿数额,但事实过错方是受到了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并为其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承担了一定的倒霉恶果。在很多尚有挽回可能的婚姻中,这种倒霉恶果足以为过错方敲响警钟,使其悬崖勒马。而这对于无过错方来说,也已是一种心灵上的抚慰,事实上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侵权损害赔偿。达到了其提出请求的目标。

在认定配偶一方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过程中,应坚持“四要件”说。犯罪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一般表现为通奸、姘居、重婚等婚外性活动;损害恶果。这主要是对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和对配偶造成的心灵上的创伤与痛苦。当然,为回复复兴损害,也可能造成财产利益的耗费;因果关系。忠实。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因果关系较为明显。在具体的认定中,只要确认配偶一方有婚外性行为,就可以认定无过错方的配偶利益损害与心灵伤痛和过错方的婚外性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你看夫妻之间性生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人须是故意的。其实在现实中,大凡实施婚外性行为的配偶一方,都具有不忠于婚姻、违反忠实义务的故意。

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主要是心灵损害赔偿。在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时,应充分考虑受害人所受的心灵损害的程度以及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你看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侵权损害赔偿。并且应考虑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在采用共同财产制的夫妻之间,夫妻之间性生活。这种经济负担能力主要是指加害人个人财产的几多。在无过错配偶一方为回复复兴心灵损害而孕育发生财产耗费的情况下,你看违反。加害人还应当承担这种财产利益的耗费,并且应按照赔偿现实耗费的原则举行赔偿。

《婚姻法》赋予无过错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配偶他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既完善了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而且因为对违反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的现实承担最终取决于无过错方的意志,可以较好地协调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与公权力介入之间的冲突,这应该说是婚姻法对夫妻感情生活比较好的调节和救济方式。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的前进,人们的观念也在更新,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会不断增加;经济的发展也会使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不断增加,这些都为创立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实现给付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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