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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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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之争议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应采用何种归责原则,归纳实务界与理论界的观点,主要有过错责任说、公平责任说、无过错责任说和推定过错责任说四种。

过错责任说

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充分必要条件,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必须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在举证责任方面,其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过错责任说认为,应当由高空抛物受害人举证证明真正的加害人,而且还要证明其主观上有过错。“如果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致害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致害人就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若要没有作出侵权行为的人也承担责任,明显有违公平原则

实践中亦有一起案例采用该原则。2001年6月20日,家住济南市的孟大娘被从楼上抛下的一块菜板砸倒在地,其子女发现后立即送抢救,但仍不治身亡,致害菜板也不翼而飞。由于找不到扔菜板的人,孟大娘的子女将该楼二层以上的15户居民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济南市市中区法院裁定认为,原告在起诉中无法确认谁是致其母亲死亡的加害人,缺乏明确具体的被告,而且菜板坠落前的位置也不能明确,无法确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此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起诉。此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又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公平责任说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公平原则中的公平不是指平均,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由当事人合情合理地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说认为,抛掷物致人损害,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会导致不公,但法律又无明文规定其属于严格责任时,就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当损害发生了,不能确定真正加害人的,就认为双方都没有过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要求双方当事人的分担损害后果

无过错责任说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即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他就应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行为人有法定的抗辩事由。无过错责任说认为,当高空抛物侵权损害发生时,不考虑可能范围内的造成事故的用户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行为人具有法定的抗辩事由.这些抗辩事由,“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规定来看,一般只承认不可抗力和受害人重大过错作为其法定抗辩事由,而不承认受害人的一般过失和意外事件作为其抗辩事由

推定过错责任说

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该原则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行为人只有举出反证能证明其与事故没有任何事实上的因果联系时,才能免于承担责任。持该说者认为,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致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时,由推定有因果关系范围内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但使用人能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的除外

采用该归责原则的有发生于重庆市的一起案例。2000年5月11日凌晨,重庆市民郝某在重庆市某区学田湾正街的马路上和朋友李某聊天,而他们所处的位置,正在临街的仅一墙之隔而彼此相连的65号楼6号房与67号楼3号房的窗下。此时本应是夜深人静的时候,却偏偏从窗户里飞出一只硕大的玻璃烟灰缸,致使郝某头部受伤。公安机关经过现场侦查,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但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2001年3月,郝某将位于出事居民楼第二层以上的24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开发商,因为其不是房屋的使用人,不可能有从窗户里往外扔烟灰缸的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22户人家,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倒置,只要其不能举证排除自己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除了将郝某请求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从10万元降为3万元外,对郝某的医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8233元,渝中区法院判决由22户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各种观点各有其合理性,实难取舍。对于哪一种归责原则能使法律最有效率地规制这一行为,经济分析法学无疑为这一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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