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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金赔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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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金赔偿方法

定期金是指法院判决侵权人在未来一段时间按照一定的期限向被侵权人支付赔偿金额,主要适用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人辅助器等需要以后继续支出费用的场合。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3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第34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总结这些经验,《侵权责任法》第25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定期金赔偿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在人身伤害的终身赔偿中,定期金赔偿方式是最为合理的赔偿方式。有以下两个原因:定期金赔偿的期限是不确定的,而是取决于被侵权人的实际寿命,即生命延续多久,就赔偿多久,而不是像现在的一次性赔偿方式那样,按照平均寿命赔偿。现在的做法会造成有的赔偿权利人已经死亡却对死亡以后已经作了赔偿,有的赔偿权利人超过平均寿命还在生存的,却不能再给予赔偿的不合理现象。把定期金赔偿改为现在的一次性赔偿,等于将赔偿义务人在若干年以后的赔偿义务,强令在现在立即执行,这样做会造成赔偿义务人在支付赔偿金上的利息损失,而定期金赔偿不会造成这样的后果。正是由于这样两个方面的原因,国外的侵权法都主张人身伤害须终身赔偿的主要采用定期金赔偿方式,只有对具有特别的情况或者重大原因的,才可以请求一次性终身赔偿。

可以适用定期金赔偿的项目

可以实行定期金赔偿的项目有以下三种: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赔偿,就是赔偿劳动能力的损失。这种赔偿可以按照判决确定的标准,按年支付。这样可以使残疾的被侵权人在生活上得到最佳的保护。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通常数额较大,而且具体数额与被扶养人的身体状况有密切关联,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采用定期金赔偿是较佳的赔偿方式。采用定期金赔偿的方式,可以不必受上述时间的限制,赔偿可以直至赔偿权利人死亡时终止。这样就可以使得被扶养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消除赔偿与实际生活状况的错位所带来的弊端。残疾辅助器具费。对于将来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也可以实行定期金赔偿。因为身体残疾的被侵权人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辅助,仍并非余生只需要一次残疾辅助器具费,在以后的生活中可能需要多次更换残疾辅助器具。对此,采取定期金赔偿的方式对保护残疾被侵权人更为有利。

定期金赔偿的担保

采用定期金赔偿是有风险的,这就是赔偿义务人在日后可能无赔偿能力,如赔偿义务人破产,而使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权利无法实现。此外,实行定期金赔偿还存在一些困难,如定期金赔偿时日遥远,执行较为麻烦。为此,在确定赔偿义务人的定期赔偿金的责任后,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提供担保,以避免赔偿义务人将来逃避赔偿或无法赔偿。借鉴国外有关的立法例,《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也规定了在定期金赔偿中的担保问题。由于该司法解释并未对具体的担保方式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以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为依据,结合具体的情况作出决定。在人身损害赔偿定期金赔偿中最主要的担保方式应当为保证和抵押。除此之外,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以起担保作用,如由银行代管、代发赔偿金等。

定期金赔偿方式的确定

选择定期金赔偿还是一次性赔偿,应当由被侵权人选择确定,如果被侵权人请求按照定期金赔偿,法院应当准许。如果采取定期金方式给付将会实际增加赔偿权利人的负担,人民法院则不应决定采取定期金方式。

定期金赔偿方法

实行定期金赔偿方式的,必须在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及每期给付标准在法律文书中予以明确。

1、法律文书中需要确定的事项。定期金赔偿的给付时间。定期金赔偿的给付时间,是指每月、每季或者每年,在什么时候给付。定期金赔偿可以按月、按季给付,也可以按年给付。但按月、按季赔偿支付的次数太多,过于繁琐,按年支付较为合理并容易执行。法院在法律文书中应当确定每年的赔偿数额,每年年终或者年初一次赔偿一年应当赔偿的数额,直到执行完毕或者赔偿权利人死亡为止。定期金赔偿的给付方式。定期金赔偿的给付方式,是指采用什么方法给付,如当面支付或者通过特定机构给付等。具体而言,在定期金赔偿中,可以采取由赔偿义务人海期送款上门的给付方式,也可以采取通过银行划拨、邮局汇款的方式。定期金赔偿的每期给付标准。定期金赔偿每期给付的标准,也就是每次应当给付的数额。由于定期金赔偿的适用范围为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辅助器具费,所以在确定定期金赔偿的每期给付标准时,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第26条、第28条规定的标准进行。

2、定期金赔偿的相应调整。由于定期金赔偿是在直至赔偿权利人死亡的时间内进行,时间较长,涉及赔偿的统计数据标准会发生变化,因此,在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定期金赔偿的变化必须由法院作出确定,并体现在相关法律文书中。

3、定期金赔偿的期限。定期金赔偿的期限,为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不受一次性赔偿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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