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人身损害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的医疗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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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两部分。在司法实践中,人身财产上的损害主要包括人因死亡或者受伤所受的损失、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失等,人身财产上的损害是可以计算的。
法律咨询:实习生人身损害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的医疗费用吗
您好,我是应届毕业生,于2010年1月从学校由上海卢湾区的一家中介公司派遣至在上海南汇区的一家外企实习,实习截止2010年6月30日,在2010年5月周六公司安排独自加班的时候受伤,花去医疗费用2960元,分为两部分县级医院1600多,社区医院1300多,当时公司说实习生受伤不属于工伤,不能够做工伤认定,事后为我补买了商业保险,现在公司以商业保险只能够报销县级医院的医疗费为由,只肯支付我在县级医院和第一天在社区医院所花费的1807元的医疗费用,说是其余的商业保险报销不到,不给我报销,我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的医疗费用吗!该通过什么手段谢谢
律师回答:
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或投诉。
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认定办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保守有关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为提供情况的有关人员保密。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人身损害推荐律师:刘刈律师
刘刈律师,武汉大学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中国作家协会会员。刘刈律师涉足刑事、民事以及非诉讼业务。精通刑事法律、合同法、公司法、劳动合同、侵权法及诉讼法律等,尤其对于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往往能化腐朽为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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