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主要有四种工伤待遇基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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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世界各国主要有四种工伤待遇基本模式
1884年德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劳工伤害保险法》后,世界各国纷纷建立了具有本国特色的工伤保险制度。由于工伤的发生不仅是由职业危害发生的,还可能是由雇主或第三者的过错责任造成的,这就产生了雇员能否既依照社会保险法获得工伤保险,又能依民事侵权法获得民事赔偿的问题,即能否获得双重赔偿。在工伤救济制度上并不完全排斥其他法域的救济,即对工伤采取了多元化的救济模式。由于各国法律传统、习惯、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的不同,归纳起来,在工伤救济上主要有四种模式:
1、取代,即以工伤保险取代雇主的侵权责任,即取代模式。雇员一旦发生工伤,只能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保险给付,雇主先行支付了工伤保险金,则免除雇主在侵权法上的责任,雇员就无权要求雇主对其伤残进行民事赔偿。该模式明确否定了将民法一般原则适用于工伤事故的处理。比较典型的代表是德国.实行此种模式的还有法国、瑞士、挪威等国。
2、选择,即在工伤发生后,雇员可在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之间择其一,即择一选择模式。若选择了工伤赔付,则不能再请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反之,亦然。比较典型的代表如新加坡。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早期的雇员赔偿法曾一度采用此种模式,但因其固有缺陷后来均已废止
3、补充,即发生工伤事故以后,受害人对工伤保险赔付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均可以同时请求,但是所获总额不得超出其所受损失的总额,即补充模式。采取此模式的有日本、智利及北欧诸国等。该制度建立在二项基本原则之上:抵销。即工伤雇员在获取工伤赔偿后,仍可依侵权行为法主张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但应扣除已领取的工伤赔付。这样,一方面可避免双份赔偿,另一方面使工伤雇员可获得每一种救济途径所能给予的最大利益。求偿。即工伤赔付人在给付之范围内,对侵权第三者行使求偿权。
4、兼得,即指工伤雇员可以获得双份赔偿,既可根据社会保险法获得工伤保险给付,又能根据侵权法获得侵权损害赔偿,使工伤雇员获得最大利益,即兼得模式。采用此种模式的国家甚少,主要有英国,我国台湾地区也采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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