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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包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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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吗

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所造成的损害。这种损害发生的表现形式大致有两种:一是因侵害公民人格权而使公民的社会形象、名誉、地位受损,进而造成心理上的损害,产生精神上的痛苦;二是因侵害公民人身权而使公民生理上受到损害,使其在遭受肉体痛苦的同时,心理因素也承受了较大的压力,造成精神痛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精神受到损害后,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财产责任。

被害人是否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作出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已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物质损失应当包括精神损失,因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可以相互转化,精神损害的恢复需要物质的帮助,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而民事法律已规定被侵害的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据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笔者同意前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界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因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从而从立法上排除了对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的可能。对于物质损失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司法解释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包括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在理解“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时,应当把握物质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的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如因伤误工减少的收入就应属于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对无法确定、或然性大的损失,不能理解为“必然遭受的损失”。那种认为物质损失包含精神损失的观点,尚无法律依据。

2、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批复进一步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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