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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残鉴定相关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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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残鉴定相关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伤残鉴定相关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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