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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关系时考虑因素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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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赵锐”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的一种主要类型。从司法救济的角度看,人身损害赔偿体现为一种的法律关系,即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法律咨询:选择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关系时......本文有89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的一种主要类型。从司法救济的角度看,人身损害赔偿体现为一种的法律关系,即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法律咨询:选择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关系时考虑因素的咨询

律师回答:

具体法律条文的保护力度:法律保护是否全面、具体、可操作;承担责任的主体及其赔偿能力:依据具体法律条文确定的被告是否有足够的赔偿能力;举证责任的分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不同的法律关系举证责任分配、对证据证明力的要求不一样。应尽量选择对自己举证有利的法律关系;被告承担责任的原则: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等。其中,无过错原则一般对受害方举证最有利。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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