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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误工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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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身损害计算】关于误工费的计算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受害人工资x误工天数。

1.受害人工资分为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形分别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A.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B.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有纳税凭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的合法证明;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A.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B.受害人不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误工时间:

A.受害人非持续性误工的: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B.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C.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

【律师提示】

①误工费不包括残疾赔偿金;因伤致残的,误工费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②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确定。误工时间的确定标准和依据见《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③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的,实际减少的收入不含企业的经营利润,误工费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润损失。

④对于学生、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如果不能证明实际收入损失和过去三年平均收入标准的损失,因不存在同行业标准,应不予计算误工费。

人身损害推荐律师:万磊律师

万磊律师,湖北车城十堰人,2003年7月毕业于湖北省第二师范学院政法系,在校期间曾任大一新生辅导员。

2003年12月进入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法务专员、总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的拟订、审查和履行;债权的追偿和债务的处理,以及员工和公司之间的人事、劳资纠纷;几年来独自承办公司三百多起案件,与其他律师合作办理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配合公司聘请的知识产权律师为公司进行维权诉讼,出庭参加了从中级人民法院到国家专利复审委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多次开庭。为公司追回欠款1000余万元,打掉数家侵权厂家。

现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以来办理民商、刑事、知识产权、房产等案件600多件,深得当事人信任和好评,并且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办公电话: 075527754336,13828783320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 深圳市宝安三区建安一路七号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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