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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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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赔偿应分别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执行: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无异议的,按赔偿决定书执行;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提出复议的,按复议决定书执行;

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并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书执行;

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判决的,按照判决书执行。

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在自收到赔偿申请的二个月以内执行赔偿。

赔偿请求人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书后即应执行。

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对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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