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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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重度智能减退;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02,或视野 =8%;
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
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四肢大关节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心功能不全三级;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肺功能重度损伤;
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全胰切除;
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急性白血病;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小肠切除 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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