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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相关几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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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相关几种理论

环境侵权的上述特点使得传统民法理论陷入无力应对的尴尬境地,决定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非普通方法所能及。鉴于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在环境侵权中的种种弊端和人类认知过程的局限性,一些国家在环境侵权领域开始突破传统因果关系证明的限制,寻求新的因果关系证明方法,在趋势下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应运而生。因果关系推定指依据一定的事实,推定损害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认为污染行为就是受害人受损害的原因。由于推定具有极大的盖然性,并不是完全的绝对性,因此,其结论也就并非当然的正确无疑,纵观各国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因果关系推定理论主要有优势证据说、间接反证说、事实推定说、疫学因果说、个别因果关系说和姑且推定说等学说。

1.优势证据说。这种理论认为在环境侵权诉讼中,考虑民事救济的时候,不必要求以严格的科学方法来证明因果关系,只要考虑举证人所举示的证据达到了比他方所举示的证据更优。优势证据说为英美国家的审判实践所采用,比如美国法院对于有害物质的认定就采用这种方法,在环境诉讼中原告在证明损害是由被告的有害物质引起的过程中,由于受科学技术和医学发展的限制,有些因果关系的联系必定无法提示,只须证明二者之间的可能性联系,且这种可能性联系只要大于50%,原告就胜诉。相反,如果认为这种可能性小于50%,原告则败诉,得不到赔偿。显然这种证明方法并不完全科学,优势到底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证明力优于对方呢还是指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如果双方提出的证据价值都很低时,则难以认定。因此,优势证据说并未被广泛地利用

2.事实推定说。这种理论认为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无须以严密的科学方法,只要达到盖然性与否的举证程度即可。[7]所谓盖然性程度指在侵权行为和损害结

果之间只要有“如果无该行为就不会有该结果”即可认定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此说指出,被害人只须证明有以下三要件中任意两点即可成立因果关系:第一,损害发生的原因物质及其装置;第二,原因物质到达受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地的经过路径;第三,污染企业内原因物质的生成以及排放。在诉讼中,只要存在三要件中任何二者,法院就可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除非被告人提出反证,证明因果关系的不存在,否则就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这一理论认为既然排放了该物质就有证明该物质无害的责任,所以此论显然较之“优势证据说”更有说服力,不仅减轻了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而且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解决,从而为一些国家所采用。例如,美国《密执安州环境保护法》第3条就采用了该规则。但是,该理论也有不足:一方面,虽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但同时也给被告人排除因果关系提供了机会。比如当被告的反证也达到盖然性的时候,将使法官处于两难境地;另一方面,原告举证责任的减轻程度如何量化也是一个难题,但不量化又容易给法官滥用权利提供借口

3.疫学因果说。这种理论就疫学上可能考虑的若干因素,利用统计的方法,调查各因素与疾病之间的关系,选择相关性较大的因素,对其作综合性研究,以判断其与结果之间有无联系。只要证明某种因素和某种结果之间具有疫学上的因果关系,即可认定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判断疫学上的因果关系,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即可:第一,病因因子即污染物在发病前已经存在并发生作用;第二,该病因因子作用的程度越显著,则该病的发病率越高,存在量与效果的关系;如果该病因因子在一定程度上被消除,该疾病的发病率或程度也下降或缓解;第三,该污染物足以引发疾病,并且与生物学说并不矛盾。并且上述条件相互关联,并以数量统计,作出合理程度的证明,不必经过严密的科学实验即可成立因果关系

此说降低优势证据说和事实推定说的盖然性,虽然依此说仍难以保证100%的正确,但它提出一种具体的标准,可以对复杂的因果关系作出有效的判断,所以为许多国家所采用。比如日本富山骨痛病诉讼案,就是运用疫学上因果关系的典范。然而,此说也有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此学说只适用于环境污染造成人体患病场合,无法适用于所有环境损害赔偿之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二,对于非特异性病患,仅以现在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就直接证明污染与单个健康之间具有的因果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疫学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法始终是以在人口集团中疾病的分布、消长的原因解明和该疾病的预防、抑制流

行对策为目的,不是把特定个体的病因解明作为目的,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利用其作为因果关系的证明时,辩明该方法具有的内在制约和界限是很有必要的。”所以,根据流行的疫学调查认可因果关系出现了疑问,关于诉讼方面的因果关系需要更科学的严密性。

4.间接反证说。这种理论起缘于德国民事证据法,指主要事实是否存在尚未明确时,由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反证其事实不存在的证明责任理论。因其并非直接对举证者举证事实的反证,与直接反证不同,所以称为间接反证。这一理论认为,由于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较多,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其中的部份关联事实, 其余部份的事实则被推定为存在,而由被告负反证其不存在的责任。也就是说,间接反证法不要求原告对所有阶段的事实和过程进行证明,只要原告能够证明某些事实、过程的存在,根据经验法则就可以认定其他事实、过程的存在。

间接反证说的意义在于,大大减轻原告的举证困难,有利于对被害人进行救济, 避免过分强调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导致不确定性,也可避免使因果关系成为制裁致害人和保护受害人的人为障碍。相比较疫学因果关系理论极大缓解原告在公害案件举证上的困难,这也符合法的公平正义精神。日本的新泻水俣病诉讼案中就使用了间接反证说。然而,间接反证说也有自身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过份强调经验法则,深深打上了主观主义烙印;第二,过份加重生产者的责任,对于负担着社会经济发展重任的企业而言,显然太过苛刻。“任何制度模式本身都是以牺牲一部分社会利益或某些个体的利益为代价而生存和发展的。”

5.姑且推定说。姑且推定理论认为,如果按照一般人的生活经验,认为某事实 A的发生,在大多数情况下均以他项事实B作为其原因,在这种以B作为A发生原因的高度盖然性经验法则情况下,则可承认“姑且的推定”。因此在某事件中,如果有相当于AB两个事实存在时,即使对现实的事实经过不甚明了,也可以根据上述经验法则,就两个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姑且的推定,因而不必特别为证明其因果关系而提出证据。反之,如欲推翻上述推定,则必须由否定因果关系的当事人就其特别情况作出说明德国的《环境责任法》中就采用了该规则

6.个别因果关系说。这种理论是从疫学因果说衍生而来的,因为根据疫学因果说,在认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必须具备一定的标准即关联的一致性、坚固性、特异性、时间性、调整性,如果符合这个标准则基本上可以确定某因素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如果不符合这个标准则疫学因果说则无法认定。然而在采取疫学因果说的时候,又常常与实际情况不符合,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这时候就可以采取个别因果关系论,即只要不能否认污染和损害之间存在的可能性,对于个别的原告,对某个人进行研究,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19]在此基础上也把主治医师的诊断作为参考来肯定因果关系。日本的川铁千叶公害诉讼案中就采用个别判断因果关系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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