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规模侵权基本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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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大规模侵权基本理论探讨
大规模侵权的概念和特征
大规模侵权作为特殊的侵权类型,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较,在受害人的数量上、侵权行为因果联系的复杂性、影响的范围等方面有着巨大的差别。所谓大规模侵权就是指,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事由,如瑕疵产品,给大量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与一般单一侵权行为相比,大规模侵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受害人的多数性。传统侵权行法并非完全没有涉及到多数人的侵权行为,如危险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等。但大规模侵权行为中受害人的多数性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的多数性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二,侵权的发生可以是同一个侵权行为,也可以是同质性的服务或产品引发的大规模侵权。前者以“重庆开县井喷案件”为典型,后者如“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事件”导致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
第三,造成大范围的损害,社会影响巨大。大规模侵权造成的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也包括上述两种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大规模侵权现象的成因
从传统侵权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无论是早期罗马法的私犯概念还是近代大陆法系围绕法定权益、过错及赔偿责任所形成的责任说、致人损害说等不同学说及英美法系主张的违反法定义务说、过错说都是以两个单个的“自然人”作为侵权制度设计的基础。伴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侵权法的社会基础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第一,生产销售的大规模化。世界市场的出现,“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而专业化的分工使我们生产、消费领域出现了大规模重复性的特点,现代社会体现由此出“社会交往的广泛性和高频率性,由此带来经济纠纷的复杂性和频繁性,群体性纠纷由此而伴生”。
第二,科技带来的不确定性。自然科学一直处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人类永远也无法掌握“绝对的真理”,即我们现在所依赖的科技存在相对的不确定性。在现有科技设备检验出来的产品,不能绝对保证它的安全性,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直接或间接地人身财产损害,如早期德国拜尔公司将其发明的海洛因作为药品出售,给世界人民带来巨大的损害。
第三,资本的自发性。马克思曾说过,“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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