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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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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法司发[1990]6号

第一节 头颈部损伤

第1条: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

第2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

第3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4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5条:眼损伤:

第1款: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第2款:眶部单纯性骨折。

第3款: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第4款: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第5款: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第6款:外伤性斜视。

第6条:鼻损伤:

第1款:鼻骨粉碎性骨折或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第2款: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7条:耳损伤:

第1款: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第2款:外伤性鼓膜穿孔。

第3款: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第4款: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8条:口腔损伤

第1款: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第2款: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第3款: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第4款: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9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小于3厘米。

第10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11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12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13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14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15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二节 肢体损伤

第16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17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18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19条:手损伤:

第1款:1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第2款:缺失半个指节。

第3款: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第4款: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20条:足损伤:

第1款:2节趾骨骨折。

第2款:缺失1个趾节。

第3款: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21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22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三节 躯干部损伤

第23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16条。

第24条:躯干部创伤比照第17条。

第25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26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27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28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29条:肋骨骨折。

第30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31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32条:骨盆骨折。

第四节 其他损伤

第33条:烧、烫伤

第1款: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深二度2%以上;三度0.1%以上。

第2款:头、手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第3款:呼吸道烧烫伤。

第34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35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36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37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38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16条。

第39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17条。

第40条:其它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人身轻微伤鉴定标准

3头颈部损伤

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

3.2头皮创伤,创口累计长度4cm以上;

3.3头皮撕脱伤

3.4外伤性头皮缺损

3.2 头皮创伤造成头皮下血肿

3.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头部外伤后,神经症样综合症,日常生活能力或者社会功能受损

3.4头部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

3.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面部软组织损伤,创口累计长度1cm以上,或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单块面积1cm2、多块累计面积2 cm2以上

面部损伤遗留细小瘢痕、色素异常面积4cm2以上

3.6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伤。眼皮划伤不能定性为轻微伤。

眼睑或者眼周区挫伤

一侧上睑下垂遮盖瞳孔上缘

泪器损伤

角膜浅表异物

结膜裂伤

外伤性结膜出血,短期内完全吸收

虹膜根部断离

单纯性外伤性框内出血

视网膜震荡

单纯角膜擦伤

结膜下出血

3.8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只要是受伤出血者,即可参照3.6执行。

3.9 眼部外伤造成视力下降。降多少属于视力下降,其本人原视力的参照标准是什么。

3.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 耳廓创在4cm以上;耳廓缺损。

3.12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 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4cm以上。

3.19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4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4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6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 外伤后血尿。

4.6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 阴囊、阴茎挫伤。

4.9 脊柱韧带损伤。

4.10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5 四肢损伤

5.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4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 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 其他损伤

6.1 烧烫伤

6.1.1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其中烧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下;深二度2%以下;三度0.1%以下。

6.1.2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

6.1.3 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 2cm2。

6.1.4 烫伤达真皮层。

6.2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4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轻伤的鉴定标准

轻伤的鉴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全文

◆【交通伤残鉴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全文

◆关于面部轻伤鉴定标准网上求助

网友提问:

关于面部轻伤鉴定标准,两眼间有一口两厘米多,上唇内有伤缝针是轻伤吗 →全文

◆关于最新轻伤鉴定标准问题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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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人用木棒将右手手腕打断,医院诊断为"手腕尺骨远端骨折"请问算不算是轻伤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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