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慰金的概念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刘姿琪”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离婚抚慰金的概念 最初在日本判例中承认离婚抚慰金的,是明治41年3月26日的日本大审院判决。即在妻子由于不堪丈夫的虐待、侮辱而提起离婚并请求抚慰金赔偿的案件中,大审院作了如下判......本文有54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离婚抚慰金的概念
最初在日本判例中承认离婚抚慰金的,是明治41年3月26日的日本大审院判决。即在妻子由于不堪丈夫的虐待、侮辱而提起离婚并请求抚慰金赔偿的案件中,大审院作了如下判决,即“遭受虐待、侮辱者,除以该虐待、侮辱为原因而请求离婚之外,在由于该原因而蒙受了痛苦的情况下,当然能够以此为原因请求抚慰金,这是毫无疑问的。”
可见,该判决所承认的抚慰金,是指对以“此”一成为离婚原因的丈夫的虐待、侮辱行为一为原因所产生的精神痛苦的赔偿,因此,有时也称为离婚原因抚慰金。日本学说对这种判例所承认的抚慰金请求,并无异议。但是,对离婚原因抚慰金与由于离婚本身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属于同一性质,则有分歧。即成为请求离婚原因抚慰金的原因行为,在本质上是属于婚姻过程中夫妻一方的个别侵权行为。夫妻之间所构成的侵权行为,虽然可以成为赔偿的对象,但是,该损害赔偿与该侵权行为是否成为离婚的原因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一般地,只是在离婚时,当事人列举出成为离婚原因的侵权行为并请求损害赔偿而已。可见,离婚原因抚慰金并不是由于离婚本身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日本多数学说认为,离婚原因抚慰金与由于离婚本身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完全不同的,由于离婚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即离婚抚慰金中不包括离婚原因抚慰金。
律师推荐:倪泽仁 北京 倪泽仁律师 13801109012 1993年调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检察官学院执教,培训全国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和在职高级检察官,并先后担任国家检察官学院培训部主任、教务处处长。2001年至2003年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担任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主管批捕、起诉的副检察长。 倪泽仁律师1981年取得律师资格并开始执业,兼职从业20余年来主要办理全国各地重大刑事案件,足迹踏遍21个省、市、自治区。由于其具有培训全国高级检察官的工作背景和从事刑事法律教学的专业履历以及在律师业界刑事辩护的区域影响,刑事案件办理数量始终占据业务之首,被媒体誉为“中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离婚抚慰金的概念”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45398.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 全部评论(0)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