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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慰金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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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慰金的概念

最初在日本判例中承认离婚抚慰金的,是明治41年3月26日的日本大审院判决。即在妻子由于不堪丈夫的虐待、侮辱而提起离婚并请求抚慰金赔偿的案件中,大审院作了如下判决,即“遭受虐待、侮辱者,除以该虐待、侮辱为原因而请求离婚之外,在由于该原因而蒙受了痛苦的情况下,当然能够以此为原因请求抚慰金,这是毫无疑问的。”

可见,该判决所承认的抚慰金,是指对以“此”一成为离婚原因的丈夫的虐待、侮辱行为一为原因所产生的精神痛苦的赔偿,因此,有时也称为离婚原因抚慰金。日本学说对这种判例所承认的抚慰金请求,并无异议。但是,对离婚原因抚慰金与由于离婚本身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属于同一性质,则有分歧。即成为请求离婚原因抚慰金的原因行为,在本质上是属于婚姻过程中夫妻一方的个别侵权行为。夫妻之间所构成的侵权行为,虽然可以成为赔偿的对象,但是,该损害赔偿与该侵权行为是否成为离婚的原因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一般地,只是在离婚时,当事人列举出成为离婚原因的侵权行为并请求损害赔偿而已。可见,离婚原因抚慰金并不是由于离婚本身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日本多数学说认为,离婚原因抚慰金与由于离婚本身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完全不同的,由于离婚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即离婚抚慰金中不包括离婚原因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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