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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定赔偿金额的计算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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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如何规定赔偿金额的计算基准

作为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不能只提出赔偿项目,没有计算基准。也不能表面上好象规定了计算基准,但实际上是无法计算的原则性规定。应当清楚无误、明确具体地规定每一项赔偿项目的金额计算基准,包括基准地、基准时和基准年龄等等,才能完成计算任务。对于某些必须规定最高限额的赔偿项目,也要明确具体规定如何计算该项目的赔偿金额。只有在立法上力求合理、科学地规定数据基准,才能体现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的现实合理性和科学可行性。

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的数据基准地应当以侵权行为结果地为准。即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或者实际造成影响的地方,如: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应当以受害人的住所地为准,丧葬费应当与提倡就地安葬原则相一致,以死亡确认机构住所地为准,死亡赔偿金应当以死者生前住所地为准,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以被扶养人住所地为准。

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的数据基准时应当以人身损害结果发生的时间为准。即以什么时候的统计数据为准以及如何确定赔偿期间的起止时间的问题,包括误工费的起算时间、被扶养人的年龄、伤残者的年龄、死者的年龄等,均应以人身损害结果发生的时间为基准,这无论是对受害人还是对加害人都是公正而合理的。

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的基准年龄应当考虑自然人的自然规律合理规定。众所周知,正常人在自然丧失劳动能力而没有劳动收入之后,一般并不会立即死亡,应当有一定的时间差,即自然丧失劳动能力的平均年龄,一般小于自然死亡的平均年龄。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平均期限年龄,应当与一般人自然死亡的平均年龄发生对应关系,而计算获取劳动收入的平均期限年龄,应当与一般人自然丧失劳动能力的平均年龄发生对应关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伤残赔偿金定性为收入损失⑦,对于死亡赔偿金也定性为收入损失

一方面规定,计算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时“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即认为一般人在六十周岁至八十周岁期间,还有劳动收入;另一方面规定,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即认为一般人在六十周岁至八十周岁期间,没有劳动收入而需要生活费用。这就无异于确认,自然人自然丧失劳动能力与自然死亡,在平均年龄上具有同步性,即没有时间差,但客观的社会现实并不是这样。鉴于我国的平均退休年龄为六十周岁而平均死亡年龄为七十周岁,建议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期限年龄,规定为小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期限年龄十周岁。

法律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中涉及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按全国各基准地的不同,每年定期在国务院公报上统一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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