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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与澳门刑事诉讼制度若干基本问题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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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法律本地化,是实现平稳过渡的基本条件之一。继996年月日生效的《澳门刑法典》之后,《澳门刑事诉讼法典》又于997年4月日起开始生效。这无疑是法律本地化的又一重大举措。恰在这一时期,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997年月日施行。澳门与大陆的这两部刑事诉讼法典,都对原来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相当程度的改革。将这两部新法典所体现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比较,不仅可以增进大陆与澳门之间法律与法学的交流,而且对于顺利解决当前和澳门回归祖国后的相互刑事司法协助活动也有一定意义。限于篇幅,本文只能对大陆与澳门刑事诉讼制度中的若干基本问题进行比较。

一、 关于立法技术与法典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为叙述简便,以下称大陆刑诉法典)是对979年刑诉法典修正后的法典,条文由原法典的64条,增加为225条。就条文数量看,是当今世界刑诉法典中条文最少的法典之一。[]不仅如此,就条文的平均字数而言,也是最简炼的,全法典3万余字,每条平均00余字。可见,大陆刑诉法典在立法技术上体现了原则性和简明性特点。

澳门原本没有自己的刑诉法典。997年4月以前,施行的是929年葡国《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有700条,93年月在澳门生效。此外还有一些相关的法规。[2]997年4月生效的澳门第一部刑诉法典共499条,20万字左右,条平均字数约400字。其条文为大陆刑诉法典的一倍以上;条平均字数为三倍以上,可见该法典在立法技术上体现了细密性与完整性特点,法典自身的操作性也较强。

为了弥补操作性问题,大陆司法机关采用了“实施细则”技术,由各司法领导机关根据立法的规定,结合自由的权限和工作程序特点,相应制定了实施细则。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上共千余条。公检法机关的“实施细则”,先由各机关草拟,在草拟中各机关主动与兄弟机关协调统一认识,若干不能统一的问题,由中央立法机关的工作部门负责协调,然后报中央立法机关备案后试行,试行中再修改、完善。这种法典加细则的立法技术,有其优点:刑诉法的简明性,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实施细则的细密性,又便于司法操作。日本也有类似情况,其刑事诉讼法不过460条,另订实施法,以供操作。

就法典体系而言,大陆与澳门的刑诉法典很相似,大陆刑诉法典虽未明确为两个部分,但实际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法典为第一编,规定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立法宗旨、任务、基本原则和几项基本制度,共82条;第二部分为诉讼程序,法典为第二编至第四编,按诉讼程序之发展,分别为、侦查、、到执行,共43条。编以下为章、节、条款结构。

澳门刑诉法典,首先写明引则及一般规定,然后明确标出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部分之下为卷、编、章、条款。第一部分实为总则,共五卷、223条,类似于大陆刑诉法典的第一编,第二部分为程序部分,共六卷276条,分别规定了初步阶段、侦查和起诉、审判和执行,也是按诉讼程序的发展顺序编制的。

两部法典的区别是:

第一,大陆刑诉法典用第一章集中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明确指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以及指导各项制度和程序运作的基本行为准则及效力等问题;澳门刑诉法典的“引则及一般规定”,虽然具有这种功能,但不如大陆刑诉法典第一章那样明确和集中。

第二,澳门刑诉法典对诉讼主体的范围、权限、行为及其方式,规定得很细密;大陆刑诉法典则比较原则、粗疏,只有结合法院、检察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以及公、检、法三机关的实施细则,才能作较全面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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