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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何时才能“同命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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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赔偿金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是当前全国各地的一个热点讨论话题。为尊重人的生命,显现公平,个别省区已出台相关办法,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实行统一的死亡赔偿标准,与宁夏毗邻的内蒙古自治区便是其中之一。宁夏人开始关心,宁夏何时才能实现“同命同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深圳城镇居民最高命价为101万元,而当地农村居民死亡只赔偿18万元。

为消除“命价”中的城乡差距,《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确定了农村、城镇居民在交通事故中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实现了“同命同价”。2004年11月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也消除了城乡差别,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记者了解到,宁夏目前城乡赔偿金额差距悬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规定,宁夏2006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死亡赔偿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093.6元,按20年算,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为16.2万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508.9元,死亡赔偿金为5.02万元,前者比后者高出11.18万元。消除城乡“命价”悬殊差距,应引起宁夏相关部门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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