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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护理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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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身损害计算】关于护理费的计算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一、护理费=护理人员收入状况x护理人数x护理期限。

1.护理人员收入状况:

A.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收入=误工费

B.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收入=当地护工同等级劳务报酬标准

2.护理人数:

A.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B.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

A.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B.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

二、护理费类型:

1.治疗护理费:

A.指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B.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医院统一安排的护士护理的费用纳入医疗费的,不属于护理费。

2.康复护理费:

A.指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B.受害人出院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仍需继续护理的,必须由医疗机构出具医嘱证明或者诊断书确定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

3.残疾护理费:指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

【律师提示】

①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A.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的护理。

B.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

C.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

一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

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护理。

②护理人数原则为一人;超过1人的,要有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

③护理期限的一般原则是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A.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B.受害人实际需要的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期限,超过期限的护理费,受害人有权再次请求赔偿,法院应当判令继续给付5-10年。

人身损害推荐律师:万磊律师

万磊律师,湖北车城十堰人,2003年7月毕业于湖北省第二师范学院政法系,在校期间曾任大一新生辅导员。

2003年12月进入深圳市中金高能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法务专员、总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的拟订、审查和履行;债权的追偿和债务的处理,以及员工和公司之间的人事、劳资纠纷;几年来独自承办公司三百多起案件,与其他律师合作办理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配合公司聘请的知识产权律师为公司进行维权诉讼,出庭参加了从中级人民法院到国家专利复审委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多次开庭。为公司追回欠款1000余万元,打掉数家侵权厂家。

现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以来办理民商、刑事、知识产权、房产等案件600多件,深得当事人信任和好评,并且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办公电话: 075527754336,13828783320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联系地址: 深圳市宝安三区建安一路七号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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