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发生伤害其被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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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发生伤害其被扶养人应以何种标准计算生活费
“镇”的概念在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上使用的比较混乱,有“小城镇”、“乡镇”、“集镇”、“村镇”、“城镇”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镇”是和乡同级别的行政建制,有市辖镇、县辖镇等。此外,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镇与市、直辖市一样,同属城市范畴。那么,《司法解释》中的“城镇”到底指的是什么呢。
实践中,一些“建制镇“里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因故致残或死亡的,被扶养人要求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付生活费。笔者认为,这显然混淆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概念。“城镇”与“农村”的根本区别在于生活、生产方式与消费水平的不同,前者主要从事工业、服务行业,后者主要从事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差别决定了两者收入存在差距,从而最终决定了两者消费水平的差异。 “农村居民”在城镇务工两年以上的可按“城镇居民”享受待遇的原因就在于该“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消费水平已经与“城镇居民”融为一体了。
据此,笔者认为,“镇”里从事农业的居民遭受人身损害致残或死亡的,与其共同生活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同样的,居住在县城的“农村居民”,基本无地可经营,其生产、生活方式与消费水平与市民毫无差别,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所以,并非所有居住在“镇”里的居民都按城镇标准计算生活费,只有当该“居民”为非农业户口或虽然为农业户口,但一直居住在县城或市区,才可按城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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